原标题:著作权法修改,释放了这些重要信号
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
近年来,业界对此多有讨论。现在,这一问题的答案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正式启动而愈加明晰。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于4月30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解决短视频作品归类难题
《草案》有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将此前条文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有些勉强。《草案》的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不仅解决了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今年4月2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接轨。
“根据这一新的作品名称,可能将来更容易将一些新型的不是通过影视拍摄方式创作的视觉艺术类作品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来保护,比如网络游戏或电子游戏画面。但因为修正案草案继续保留了‘录像制品’,可见,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依然没有什么实质变化。”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张洪波表示,著作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每时每刻我们都离不开通过各种载体、媒介、手段接触各类作品,有时候是工作学习,有时候就是消费,也会通过很多手段创作一些作品,比如日记、笔记、照片、短视频、书法绘画、表演、唱歌跳舞,玩抖音、网络直播等,进而可能成为作者、使用者。著作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能给人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享受和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学勇说,著作权法是一种通过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从而激发创新动能、培育创新精神的制度设计。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至500万元
张伟君认为,这次修法有多处需要特别关注的变化。
一是赋予了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新的权利。
二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目前是50年,修正案草案将其延长为与文学、美术、音乐等作品一样,即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但这个延长保护从何时开始,目前《草案》依然没有明确。”张伟君表示。
三是对《著作权法》列举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进一步作出限定,要求“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新增“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草案》延续了现行法的规定,即严格规定12种情形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而修订后的《草案》又留有一定的解释余地。这种列举式加原则式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严格又不失灵活,在保证著作权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同时也是履行《马拉喀什条约》的义务,保障了视障人士合理使用已发表作品的权利。”张洪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四是《草案》明确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五是明确“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对此,张洪波认为,“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符合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张洪波表示:“由于目前全国各地作品登记标准、收费等不统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记、还是著作权登记,各地说法不一,各地对作品登记的政策也不统一,造成作品登记行业比较混乱,登记证书的作用在版权交易、司法审判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张洪波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张洪波提到,《草案》要求增加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度。“社会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标准、管理费标准、使用费分配、权利信息等有新的要求。这一规定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另外,《草案》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由“九年制义务教育”改为“义务教育”,这意味着,高中教科书等列入法定许可名正言顺。
回应互联网时代新要求
在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提到,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国际地位提升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这种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缺乏对网络空间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张伟君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中没有明确可以控制对作品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即所谓的“网络广播”行为。“所以,实践中不得不寻求其他权利的保护。因此,这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广播权’涵盖的范围,使得任何‘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的行为都可以纳入广播权的范围,使得广播权可以涵盖网络广播。”张伟君说。
张洪波也表示,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新媒体传播作品的形态越来越多样,传播手段不断翻新。人们在享受数字新媒体传播作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饱受网络侵权造成的伤害与困惑。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也指出,利用先进技术侵犯著作权的手段也不断翻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说,这次修改彰显了主动性、时代性、科学性,以适应技术创新、文化产业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建议,认真研究“互联网+著作权”问题,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总体来看,《草案》基本上维持了现行《著作权法》的体例结构,仅第五章的名称由原来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调整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完成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配套的行政法规应该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张洪波说。
张洪波认为,草案中也有很多缺憾,比如,广大权利人所关注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电组织等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长期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惩罚措施、权利人长期诟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仍然没有涉及。“这是现行法的‘硬伤’。”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