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法官解读今天正式施行的电子证据规则
这两天,一则“微博微信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引起广泛关注。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一规定将于今天起正式施行,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其实不是一个新事物,这次会引起这么大反响,有点出乎意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任明艳说,网络上“微博微信短信等5月1日起可作为法律证据”这一说法严格来说并不准确。早在2012年,法院就将电子证据确认为证据形式之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便从法律角度阐释了电子数据含义。司法实践中,通过手机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原事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那么,这次修正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区别?
在任明艳看来,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标准,比起当事人,受影响更大的其实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当事人一直可以把这些当证据提供给法庭,但是对法官来说,以往缺乏对这些证据的判断标准,审理起来有时会遇到一些困难。”任明艳举例说,一般情况下,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很高,往往需要当事人出示证据原件。但是,像微信聊天记录这种证据,什么才是原件,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新规第94条则明确了几种可以视作原件的情形,比如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此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若无相反证据,法院也可以直接采信。
“新规解决了我们在实践中的最大困惑,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大的意义在于告诉了大家应该怎么去收集电子证据,才能被法院采信。”任明艳说。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