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村义务帮工易引纠纷需注意留存证据
新京报讯(记者李傲)随着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农村各项经济活动逐渐升温,为避免矛盾解决纠纷,加强“熟人”社会诉源治理工作,4月3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义务帮工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表示,5年间,房山法院共审结义务帮工类案件近12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帮工人受伤后引起的纠纷。而这种情况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赔偿或者少赔偿。
4月3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义务帮工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房山法院供图
房山法院5年审结义务帮工类案件近120件
法官介绍,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工人出于自我的意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了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农村地区熟人社会氛围浓厚,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非常普遍,这就使得农村地区成为义务帮工类案件的多发地带。当事人或为邻里,或为亲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熟人社会的帮助行为。
会上表示,2015至2019年度,房山法院共审结义务帮工类案件近12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帮工人受伤后引起的纠纷,起诉的案由包括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生命权纠纷等。通过调研分析,房山法院发现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有被帮工人责任主体难确定、留存证据意识较弱、案件多发于农村地区等特点。
“义务帮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被帮工人的确定上。被帮工人无法界定或者有遗漏的情况下,各方推诿,帮工人的合理损失得不到赔偿,将不利于帮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房山法院政治部主任沈波介绍道,帮工人往往仅是临时搭把手,被帮工人从帮工行为中受益也非常有限,在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常以此为由仅同意少赔或者不予赔偿。
沈波表示,充足的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武器。经调研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存在帮工人、被帮工人留存证据意识薄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赔偿或者少赔偿。如果证据不充分,那么已经明确拒绝帮工的抗辩意见,法院也将无法采信。
案例:应邀帮工意外受伤被帮工人须赔偿
一日,戈某要对自家屋顶做防水处理,便请朋友毕某来帮忙,由于平日关系要好,毕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岂料戈某切割沥青桶时,因操作不当,沥青桶发生爆炸,造成毕某、戈某二人严重烫伤。后毕某伤势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毕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和戈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戈某因过失导致帮工人毕某重伤,且毕某自身并无过失,故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毕某的合理诉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毕某系戈某朋友,应戈某之邀无偿帮助戈某为其房顶烫油帮工,毕某和戈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因戈某切割沥青桶操作不当,导致沥青桶发生爆炸,致使毕某在帮工活动中身体受伤,故戈某应承担责任,赔偿毕某的全部损失。
新京报记者李傲
编辑唐峥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