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下调分户采暖补贴标准:每立方米补0.71元
记者今天从市城市管理委了解到,本市调整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领取期限,从2019-2020年采暖季起,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含城市及农村地区住户)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补贴0.71元,补贴发放领取期限延长7个月,最迟截止到采暖季结束后的次年4月30日。
2019年11月15日,本市下调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02元。因此,天然气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也需要同步下调。调整后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含城市及农村地区住户)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标准为每立方米补贴0.71元,自2019-2020年采暖季起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随着此次补贴标准的调整,本市也明确建立起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同步变动的天然气分户采暖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在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变,分户采暖用气量补贴上限、居民炊事及生活热水户均日用气量不需调整的情况下,按照下列公式调整补贴标准:采暖用气补贴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价格-1.9元/立方米。(1.9元/立方米为2007年开始实施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政策前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市城市管理委燃气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每采暖季每户采暖用气量上限按本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供热每平方米天然气单耗值计算,采暖用气量以820立方米为补贴上限,低于上限的据实补贴。以燃气供应企业采暖季前后取得的用户燃气表底数测算出采暖用气量,按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并折算成等值气量,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予以等值气量补贴。
2019-2020采暖季,经市政府批准,采暖季延长16天,采暖用气量补贴上限由820立方米提高到864立方米。
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领取采暖用气补贴,需要用户提供采暖季前和采暖季后两次燃气表底数。第一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起始日前完成,第二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完成。若用户拒绝入户或不配合申报燃气表底数,每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联系的用户视为放弃补贴。
关于用气补贴的发放和领取,本市规定,燃气供应企业需将上一采暖季补贴气量及时发放至用户账户。对已在当年法定和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获取到第二次表底数的用户,补贴应于当年7月1日前发放完毕;采暖季结束30天后到8月31日前获取到表底数的用户最迟应于当年9月15日前发放完毕。
据了解,燃气供应企业需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提示告知用户及时申报燃气表底数和领取补贴。以往,用户领取补贴的最终时间通常截止到采暖季结束当年的9月30日,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但为了给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创造更多便利,此次本市也延长了用户领取补贴的截止时间,到次年4月30日,用户仍未领取补贴的,视为放弃领取补贴。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