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委会委员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建议:应考虑野生动物疫病
4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围绕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强化动物防疫责任、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等作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家结合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提出了不少建设性和具有操作性的建议。
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疫病问题
杜玉波委员和程立峰委员均提出,应将野生动物纳入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杜玉波说,野生动物是许多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之间互传的疫病很多。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应当将野生动物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他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进行修改,明确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繁育、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程立峰认为,将野生动物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动物的定义更加明确。
李飞委员说,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调整的动物只限于人工饲养或驯养的家畜和野生动物,而对野外的动物的疫病怎么管理?有些野生动物疫病对人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也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强制免疫费用建议财政承担
谢广祥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强制免疫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或者“强制免疫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他说,这既是贯彻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的需要,也有利于保证“国家确定病种和区域、地方制订实施免疫计划”规定得到落实。
吕薇委员说,修订草案特别把消杀等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个非常重要。但是目前财政预算又主要以地方为主,各地财力不一样,越是贫困的地方补偿标准就越低。她说,对一些贫困地区,动物养殖对脱贫致富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动物养殖的许可名单也发生变化。因此她建议,各有关部门能够及时组织专家和地方以及养殖户,尽快拿出一个消杀和补偿方案。全国性的消杀活动应有统一的标准,或者制定最低补偿标准。鉴于现在大部分是以地方为主补偿,地方的财力又有限,吕薇建议建立一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偿机制。
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冯军委员主张严格违法处罚。他说,仅仅依靠罚款处罚措施很难有效制止防疫领域或者生物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建议把多种处罚手段综合运用起来,除了罚款之外比如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行政拘留处罚等措施一体经过综合研究以后形成一个务实、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使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长出“牙齿”。
李飞提出,对拒绝检查、妨碍检查的行为,光罚款是不够的,应当增加规定加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
谢广祥委员说,加大执法力度是做好动物防疫的保障和关键。一方面要强化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完善部门间的执法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另一方面,要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细化应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遵守动物防疫规章制度、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管重罚。
完善制度规范兽医从业行为
杨成熙委员认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既然三者都叫兽医,基本条件应该是一样的,而修订草案只对执业兽医规定了专科以上学历,而对其他两者未作规定,感觉不够全面。他建议取消“兽医管理”一章,对兽医管理问题,制定兽医法时再去明确。
徐绍史委员说,兽医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基层兽医机构队伍能力不足。乡镇兽医人员严重流失,人员短缺。考虑兽医法在短期内出台难度较大,而现在兽医人员的管理又缺少相应的法规,建议在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官方兽医和职业兽医的管理制度,规范兽医人员从业行为。
谢广祥指出,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责任重大、工作量繁重,建议按照责权利对等要求,进一步充实关于保障兽医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权益、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方面的规定内容。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