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第四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日期:04-29
感染性疾病新冠肺炎北京

原标题: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第四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一种新发传染病,根据目前对该疾病的认识,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仅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II级响应下公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口罩分类及标准依据

1。名称:民用卫生口罩

标准依据:《民用卫生口罩》T/CNTAC 55—2020

T/CNTAC09104—2020

2。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标准依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0969—2013

3。名称:医用外科口罩

标准依据:《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

4。名称:医用防护口罩

标准依据:《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10

5。名称: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包括公众俗称的N95口罩)

标准依据:《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二、口罩适用范围

(一)民用卫生口罩

适用于日常环境中普通人群用于阻隔飞沫、花粉、微生物等颗粒物传播。

(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适用于普通医疗环境中佩戴,阻隔口腔和鼻腔呼出或喷出污染物。

(三)医用外科口罩

适用于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等过程中佩戴。

(四)医用防护口罩

适用于医疗工作环境下,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阻隔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

(五)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包括公众俗称的N95口罩)

适用于防各类颗粒物,包括粉尘、烟、雾和微生物。

三、佩戴口罩场景指引

(一)室外环境

原则上可以不佩戴口罩。职业防护以及在工作期间需要与不同人群频繁接触的人员(如交警、行业执法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除外。建议罹患任何呼吸道感染性疾病(如流感、普通感冒等)的人员前往公共场所(区域)时要佩戴口罩。通常建议佩戴民用卫生口罩或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二)室内环境

1。家庭环境

家中原则上不需要佩戴口罩,以下情况除外:

(1)家中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时请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引》。

(2)个人罹患呼吸道感染性疾病时应佩戴口罩,通常建议佩戴民用卫生口罩或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与其他健康的家庭成员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

(3)强烈建议护理老人、婴幼儿和长期卧床不起病人的护理人员,在罹患呼吸道感染性疾病时,暂停护理;必须护理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并保持手卫生。

2。办公会议场所

(1)多团队在大开间、大进深场所共同办公时,工作人员需佩戴口罩。

(2)多家单位在同一楼层共同办公且人员密度较大时,工作人员需佩戴口罩。

(3)外部人员前往办公区域或会议场所,应要求其佩戴口罩。

(4)会议场所服务人员、办公区域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

(5)商务洽谈、拜访客户等无法确定风险的工作环境下应佩戴口罩。

3。公共场所(区域)

公众前往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区域)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佩戴口罩。通常建议佩戴民用卫生口罩或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强烈建议罹患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人员,应避免到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前往时,应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4。学生教室

按照学校防控要求佩戴口罩。

5。集体住宿

同宿舍人员彼此确认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不佩戴口罩,有外来人员访问时,应要求其佩戴口罩。

6。医疗机构就诊

任何人前往医院就诊或陪同他人前往医院时需佩戴口罩。通常建议佩戴医用口罩,并尽量与其他患者保持1米以上距离。

(三)其他情况

其他无法确定风险的情况,如高峰期间乘坐公交、地铁、厢式电梯等,以及因工作需要与公众频繁近距离交流和接触的人员(如餐饮服务、银行职员、售货员、收银员等)建议佩戴口罩,通常可佩戴民用卫生口罩或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业主管部门有其它要求的,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佩戴方法

佩戴口罩前应保持手卫生。分清口罩的正、反面,保持深色面朝外(或褶皱朝下),金属条在上。先将耳挂挂于双耳,再上下拉开褶皱,使口罩覆盖口、鼻、下颌,将双手指尖沿着鼻梁金属条,由中间向两边,慢慢向内按压,直至紧贴鼻梁。适当调整口罩,使口罩与面部紧密贴合,直至全部遮盖口鼻处。

五、佩戴口罩的其他建议

1。口罩在弄湿或弄脏时应及时更换。

2。口罩废弃后不要随地乱扔,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处理。

(总台央视记者邓煜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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