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假名牌” 微商获刑3年罚款20万

日期:04-29

原标题:朋友圈卖“假名牌”微商获刑3年罚款20万

当我还是一块黑色的皮革时,关于我名字的讨论就总充斥在耳边。他们时而叫我古琦,时而又叫我妙妙,没过多久,在几个人窃窃的笑声中,我被命名为prado。

经历了不算复杂的切割和缝制,我变成了现在的样子。住在郊区批发市场的仓库里。还记得那天,回仓库的路上经过商场,有人告诉我,里面有个prada,和我长得一模一样。售价1万5,而我只要1千5。

我来不及思考这是悲是喜,就被带去拍了艺术照。之后,我被贴上1万5千元的购物小票,放进精致柔软的包装袋里。那一刻我真的以为,我,就是prada,万千优雅女性不惜重金追捧的对象。

很快便听说有人要来买我了。1600元成交,免费坐飞机从广州到天津去。原来她是从一个人的朋友圈里,看上了我。这朋友圈里的照片,还有古琦、妙妙,和巴宝瑞的。我们都有个似是而非的洋名字,却还是第一次出远门。

一个包包的命运是来不及思考的。还没来得及遇见那个追捧我的女孩,我便被警察带走了。在看守所里,我见到了卖我的人。原来,比着Prada原版复刻,我的诞生只需要一个周末。而Prada的出生,经历了无数推倒重来的折磨。后来,我没有再见过那个人,听说她被判了刑。而我被没收后,一直躺在这黑漆漆的仓库里。我不再做梦了,可我再也不会告诉任何人,我曾名叫prado。

《Prado在朋友圈的大梦一场》的故事原型及分析

故事原型:2016年3月开始,王某某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假冒PRADA、MIUMIU、BURBERRY、MCM等品牌箱包的售卖信息。经朋友圈转发后,顾客将看上的包包图片发至王某某的微信,联系他确认购买。随后王某某从广州某皮具城购买订购的假冒箱包,后将货品邮寄给订购者。王某某以每件进货价格加价1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19年1月案发时,王某某先后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40万余元。2019年1月,王某某被抓获,同年7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举证、量刑建议均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从皮具城购买涉案商品,其进价及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且销售金额巨大,已构成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大量冒牌奢侈品在“朋友圈”里横行,以低于正品数十倍的价格吸引顾客,赚取超额利润,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品牌商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经营秩序,助长了上游制造假冒商标商品行为,是严重的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建议,购买相关产品请从正规渠道购买,防止上当受骗。同时呼吁大家,要树立正确消费观,购买商品应量力而为;尊重智慧成果,保护知识产权,从购买正品开始。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代购”,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切莫认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难以被权利人察觉而心存侥幸,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触及法律底线,最终只会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规定中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可界定为“明知”:

1、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

2、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被伪造或者涂改;

3、进价或售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4、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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