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多项创新性特区法规提交审议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在内的,多项围绕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的特区法规提交审议。
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有利于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旨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让前海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更有法治保障。
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等。会议还审议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两个创新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等。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
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给企业创始人更好保护。昨天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规定。
对基础研究加强财政投入
此次立法将基础研究作为重点,进行了重要制度创新。一是对基础研究加强财政投入。《条例(草案)》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规定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30%,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
二是突出国家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首次在立法中规定长期稳定推进深港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鹏城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三是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发挥企业和社会力量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通过立法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通过税收扣除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归属个人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合同法》《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不能取得成果的所有权,这也影响着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条例(草案)》以特区法规固定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单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所有权归属于科研人员。
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位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该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
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等企业为何选择境外上市?股权差异安排是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大部分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美国等提供“同股不同权”制度安排的资本市场,往往更受新经济、新科技企业的青睐。
同股不同权,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AB股权架构,每份B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A股的数倍,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
《条例(草案)》确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据了解,“同股不同权”制度能够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防止恶意收购,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部分前沿项目须签科研伦理承诺书
近年来,随着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科研伦理的挑战。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准则。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委员会,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提高侵权成本故意侵权最高可处五倍惩罚性赔偿
我市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针对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提供了针对性的破解之道。
问题:侵权成本低
举措: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去年3月1日起实施,是全国首部涵盖知识产权全类别、以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法规。然而,受限于立法权限的问题,未能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内容作出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此次修法在更大范围内寻求突破和创新提供了保障。
《条例修正案(草案)》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一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由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依序确定,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二是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三是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确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加大故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问题:维权周期长
举措:可对外观设计等案件实体集中快速审理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多方面的针对措施。比如,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明确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同时,充实完善行政禁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增加了行政禁令的救济途径,涉嫌侵权人对禁令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行政禁令中,也须配合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措施。
问题:侵权举证难
举措:强化证据披露义务实行律师调整制度
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获利的证据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难自己取得,侵权举证难怎么破?《条例修正案(草案)》一方面明确了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动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本。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对象应予以配合。
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现行《条例》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回避、保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度具体办法。
前海两条例提出系列创新探索拟对境外投资者逐步放宽或取消准入限制
作为“特区中的特区”,前海的发展将有更坚强的法治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对境外投资者逐步取消或者放宽准入限制,对港澳企业探索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
扩大开放:“非违规不干预”管理模式
进一步扩大开放是两个条例的突出特点。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上,除各地已有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外,《自贸片区条例(草案)》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旨在探索创新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监管服务机制,探索实施国际投资自由。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在港澳投资者待遇上,目前CEPA协议项下多采用正面清单模式,《自贸片区条例(草案)》创新规定在自贸片区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支持港澳企业实行跨境办公,拓展港澳企业发展空间和载体。对香港开放了自贸片区的建筑工程市场,香港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公共工程承包商名册中的承包商可以参加自贸片区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
授权创新:支持自贸片区开展技术移民试点
对于符合改革方向但暂时不具备条件立即实施的创新措施,《自贸片区条例(草案)》规定进行一系列探索,为创新工作提供立法依据。
比如,探索对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水域可以自由航行,探索建立游艇供船物料备案制度;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探索外专、外事、出入境一体化管理等等。
《自贸片区条例(草案)》还提出,支持自贸片区开展技术移民试点,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测试、积分评估等技术移民制度。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根据自贸片区人才积分评估标准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管理体制:片区管委会也承担教育医疗环保等职责
《自贸片区条例(草案)》明确了自贸片区的管理体制,将前海廉政监督机构的管辖范围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扩大到自贸片区;另一方面,授权管委会在经济管理与服务的基础上,负责自贸片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事务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以更自主地探索城市基层治理新模式。
前海财政预算收入的资金来源目前仅限于土地出让收入,所有税收均交给南山区,不参与区域税收分成。目前前海存量土地的预期收入仅能保障未来5年左右的建设管理资金需求。前海“双扩区”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扩区后必然导致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支出上升,预算支出的矛盾会更加凸显。据此,《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前海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前海管理局资产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停车位等物业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的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设施、人才住房等。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建设、管理和长远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财力支持。
法治创新:允许港澳台和外资企业选择适用域外法律
法治示范是前海的重要使命之一。《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变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设立的港澳台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
为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深港法律服务业深度合作,《自贸片区条例(草案)》还放宽了在自贸片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港澳居民律师执业限制,规定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和除刑事诉讼外的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我市拟建立校园欺凌防治长效机制学校应开辟不记名举报欺凌行为通道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要求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应当建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长效机制,加强校外欺凌行为的监控和惩处力度。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修改了法规名称,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考虑到该法规内容较为丰富,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用“平安建设”能够更好地概括。
条例“一审稿”曾规定,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申报出租信息,包括租赁房屋的消防基础信息、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出租屋地址、面积、期限、用途、租金等,这在审议时引发争议,委员们认为这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经研究,鉴于《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法规、规章已经明确了出租人申报义务,《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屋信息,具体申报内容不作详细规定。
针对校园欺凌,《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学校应当开辟不记名举报欺凌行为的通道,设专人跟进、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派出所与学校应当及时通报中小学欺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