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纠纷 “诉后服务”减少当事人诉累

日期:04-29
曾超

原标题:一次性解决纠纷|“诉后服务”减少当事人诉累

一次性解决纠纷 “诉后服务”减少当事人诉累

“非常感谢曾法官耐心、倾心的调解,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我们反复诉讼,节约诉讼时间!”4月27日下午,梧州市民冯女士持一面书写“倾心调解,案结了事”的锦旗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曾超手中,对他在办案中认真细致、耐心的调解态度表示诚挚的谢意。

2000年2月,冯女士与黄先生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近年来,黄先生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三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果,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冯女士书面向法院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以及债务。

离婚后,黄先生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A房(价值45万元)、登记在冯女士名下的B房(价值40万元)、以及冯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多元属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由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B房归黄先生所有,A房归冯女士所有,冯女士需要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和银行存款的一半给黄某。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如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B房是我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后用所得款额购买的,且B房单独登记在我名下,属于我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上诉至梧州中院。

“双方有十几年的夫妻感情,还共同养育女儿,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利于缓和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女儿的心理健康和学业。”曾超阅卷后考虑到直接判决将会引起诸多矛盾因素,遂组织她们进行调解。

“B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女儿读大学的费用也是由我承担,而且我现在没有房子居住,我愿意放弃她补偿的房子差价,但是应当分得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调解中,黄先生认为。

曾超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从夫妻多年感情积累、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角度出发,耐心地进行引导,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独登记在冯女士名下的B房归冯女士所有、冯女士现居住的A房归黄先生所有,但需一次性补偿75000元给冯女士。

然而,过了半个多月后,黄先生打电话给曾超,说在办理A房的权属变更后,冯女士不愿意搬出A房,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以便向法院申请强制冯某搬离A房。

“归我所有的B房正在出租给他人,我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居住的房子;A房现在还有相关的费用及家具家电等没有分清,水、电、气、通讯账号还没变更到对方的名下,产生的费用仍由我负担,物业费负担问题也没有解决。”接到电话后,曾超当即致电冯女士,冯某表示,若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她不可能搬离A房,也会继续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补偿应由黄某负担的费用。

掌握基本的情况后,曾超决定为该案提供“诉后服务”,再次组织调解,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履行调解协议面临的阻碍进行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在冯女士何时搬离A房、A房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水电气等费用负担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的店铺租金分担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曾超逐一梳理,以理服人,引导双方互相宽容谦让半步,最终确定了诉讼中未解决的财产归属、债务和费用的负担、冯某搬离A房的时间节点等,双方再次签订了调解协议。

“我们已经开始执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了,再次感谢曾法官的倾心付出!”在送锦旗的过程中,冯女士如是地说道。

“在本案中,我们并没有简单地坐堂断案,而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低成本、高效率地一次性化解纠纷,巩固了通过调解方式缓解当事人矛盾的成果,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确保了双方的民事调解协议得以顺利执行,有效地解了决案结事未了、衍生案件多等问题。”曾超深有感触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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