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业主行使权利 朝阳区东湖街道将推全市首批“物管会”

日期:04-28

原标题:助业主行使权利朝阳区东湖街道将推全市首批“物管会”

新京报讯(记者徐美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在即,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东湖街道召开“通过赋权街道推进物业管理与服务”主题活动,分享为迎接新条例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提前试点街道,东湖街道有十余个小区正在推行筹办物业管理委员会,预计5月中旬将有首个物管会初步成型,6月底前推出第一批物管会。这也是全市成立的首批物管会。

“开展工作有了底气”

“居民小区是社会的基础,是所有人安身立命的家园,所以小区的管理水平跟人民的生活直接相关。”东湖街道办事处主任谷雨说。作为承担新条例试点任务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和管理的试点街道,这里已经积累了些许经验。

东湖街道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共7个社区,有着29802户住户、7.2万常住人口和29个物业管理公司。

近年来,东湖街道有7个小区更换过物业公司,15个小区成立或筹备过业委会,部分小区由于开发遗留问题,曾出现物业公司各种履约不到位等方面问题。“之前因为物业公司履约不到位,业主维权不当,引发过业主、业委会互相谩骂斗殴,还发生过堵路、围堵党政机关的情况。”东湖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士博介绍。

为此,东湖街道几年前推出了“好管家”项目,致力于破解社区治理难题。所谓“好管家”,是一种“五方共治”的创新模式。街道一方面协调市区十余个委办局,研究解决涉物业管理的难点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而在社区层面,社区党委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社区也充分发挥业主和物业员工中党员的作用。

条例的出台带来了新契机。李士博表示,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中街道与社区的职责,解决了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问题,通过梳理,街道承担42项职责,社区要承担22项职责。“以前,我们常说街道要做到‘协助、指导、监督’,就这6个字,但是把握到什么程度、怎样划定职责的边界,怎么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在街道工作人员看来,条例让他们感触最深的,是“正常开展各方面工作有了底气”。

“之前街道进行相关工作时,可能就有物业公司、业主等不听指挥,觉得我们的说法没有用,我们也没有依据强制性实行,总是被‘怼’回来,有种哑口无言的感觉。”李士博说,有了新条例,各方的责任都很明晰,包括谁来提供应急物业服务,谁来承担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应急服务等。

助业主行使权利 朝阳区东湖街道将推全市首批“物管会”

东湖街道南湖东园一区南院(小区),张贴在楼门上的组建物管会的通知。摄影/新京报记者徐美慧

东湖街道6月底前推出全市首批物管会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小区可降低门槛、建立过渡性组织机构,即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东湖街道作为承担新条例试点任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和管理的试点街道,已在多个小区全面展开工作。”李士博介绍,“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采用业主自治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是更加规范、更有效率的替代性过渡性组织机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冶冰此前介绍,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是当前制约北京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的短板之一,执行主体的缺失也影响了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业主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为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因为没有“前人经验”,东湖街道对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后续管理方案都得“摸着石头过河”。李士博介绍,东湖街道为十余个物管会的试点制定了一个时间表,首先是张贴成立物管会的相关通知并招募、公示委员。其次,成立的物管会要到街道办事处完成报备并刻制公章,最后,物管会还需接受一系列的培训并开始开展日常工作,而每一项工作都有具体的“时间表”。

在东湖街道南湖东园一区南院(小区),新京报记者看到了张贴在各个楼门前的组建物管会的相关通知。

南湖东园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任小非介绍,4月19日起,社区就张贴了成立物管会相关告示,在一区南院4栋楼中张贴了42份。“今天是招募委员的最后一天了,目前这个小区的报名人数还可以,有两位业主自荐,三位业主被他人推荐。”

李士博介绍,小区物管会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党支部(小组)委员、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个人或法人单位委托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一半。“目前我们街道试点的十多个物管会报名情况比较乐观,最多的小区有十几名业主自荐成为委员。”

目前,东湖街道有十余个小区正在推行筹办物业管理委员会,预计五月中旬将有首个物管会初步成型,预计将于六月底前会推出第一批物管会。这将是全市首批物业管理委员会。

多知道一点

什么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新京报记者徐美慧

编辑张畅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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