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鼠刺猬乌龟……"三有"动物被纳入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日期:04-27
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

原标题:松鼠刺猬乌龟……“三有”动物被纳入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细化了分级分类保护机制,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扩大保护种类和范围

据调查,本市共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00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1种,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5种,如褐马鸡、黑鹳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6种,如斑羚、大天鹅、灰鹤、鸳鸯等。

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上,《条例》明确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明确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增加到保护范围,扩大了本市市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范围。据了解,刺猬、松鼠、草兔、中华蜜蜂、乌龟、黄鼠狼、壁虎等,都属于常见“三有”动物。

本市将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强化栖息地保护

保护野生动物的关键是要保护好其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此次《条例》明确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各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条例》还明确了栖息地的保护责任和措施。

市园林绿化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张志明处长介绍,北京现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5类自然保护地79处,总面积约36.7万公顷,占本市国土面积的22%,初步形成了布局科学、层次结构合理的自然保护网络体系,使本市90%以上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在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中,统筹抓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营建,平原地块每1000亩营建1处本杰士堆,配植食源、蜜源植物,结合雨洪蓄滞建设小微湿地,为野生动物提供食物、水源和隐蔽地,促进了区域生物多样性恢复和维持。

全域禁猎严禁滥食

《条例》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严格利用审批,保证全程可追溯,明确规定本市全域常年禁猎,对特殊目的猎捕要进行严格审批。

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有捕猎行为但是没有猎获物的,也要面临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禁食范围,强化禁止滥食。《条例》坚持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原则,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将禁食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拓展到了本市重点保护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并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向,从出售、购买、运输、寄递、生产经营、消费多环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禁食制度体系。

《条例》中明确指出,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会被从重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严控人工繁育、禁止擅自放生

为堵住漏洞,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风险,《条例》对繁育主体、目的、选址、审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设计。繁育许可范围拓展至本市重点保护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目的仅限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申请主体仅限单位。同时细化了具体管理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副中心、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可以说,本市对人工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近年来,放生动物引发的问题广受关注,为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生态破坏,《条例》对放生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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