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通报涉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04-27

原标题:东城法院通报涉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东城法院通报涉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葫芦兄弟”、“喜羊羊”、“小羊肖恩”、“胡巴”……这些经典卡通形象给很多人的童年带来了欢乐,成了卡通世界里自带流量的明星,也被广泛用于各种场合和媒介,其中不乏未经许可的侵权使用。4月24日,东城法院召开涉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新闻通报会,通报典型案例及此类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并结合案例对著作权归属、实质性相似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据介绍,司法实践中存在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行为的常见情形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展览等行为。

“有的案件中,侵权人在文具、服装、玩具等商品上印制卡通形象,有的直接将卡通形象做成毛绒玩具等进行售卖,此种类型的案件大多涉及喜羊羊、熊大、熊二、巴啦啦小魔仙等知名卡通形象,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民三庭(知产庭)负责人孟卫明介绍说。

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市场异常火爆,不少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另外,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用户将卡通形象作为配图使用也较为常见。在此过程中,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同时,日常生活中,不少企业在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时,为了聚集人气、烘托气氛,通常会将一些卡通形象的模型摆放在商业场所或者活动现场,此种行为可能构成对权利人展览权的侵犯。

“卡通形象经常作为卡通故事片的人物角色出现的,要确定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归属,首先需要区分卡通形象著作权与漫画及故事片著作权的不同。”民三庭(知产庭)法官闫永廉介绍说。

此类案件中相关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通形象能否成为独立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其能否从原卡通故事片中分离出来。在卡通形象独立于卡通故事片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卡通故事片的著作权人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相互分离的,不可混为一谈,应根据证据分别予以认定。

此外,当天的通报会上,闫永廉法官还结合优扬文化公司诉万科东方置业公司“小羊肖恩”著作权侵权案;广东原动力公司诉东部塑胶公司“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上海美影厂诉智在文化公司“葫芦兄弟”配图侵权案;安乐电影公司诉互爱互动公司、上海竹灵公司“胡巴”形象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等典型案例,对涉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案件中有关著作权归属、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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