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刑案宣判 公司负责人获刑10个月

日期:04-27
臭氧层

原标题:全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刑案宣判公司负责人获刑10个月

封面新闻记者代睿

4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日前,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宣判。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地方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据了解,2019年6-8月,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并派出11个工作组对ODS重点省市开展专项检查。其中,浙江工作组在对明禾公司的突击检查中,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CFC-11记录,而该公司2017年通过的环评审批文件上明确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发泡剂等原料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立即将明禾公司涉嫌违法采购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线索转交地方,并多次指导、协调地方办理该案件。当地政府也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公检法环等部门紧密配合全力侦办。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查清明禾公司近3年来违法采购并使用849.5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犯罪事实,并先后赶赴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将上游CFC-11供应商韩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归案。

目前,该案件由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明禾公司因违法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国内聚氨酯泡沫行业首起因违法使用ODS被判实刑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涉ODS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并把严格执法作为巩固履约成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施加高压震慑,坚定维护了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今后,生态环境部还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ODS行为,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对涉ODS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屠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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