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将重罪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大局

日期:04-27
正当防卫

原标题: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将重罪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大局

将重罪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大局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将重罪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大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接受记者采访。闫昭摄

“当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专门组织熟悉当地方言的干警对视频中的声音进行甄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日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特别提到了“涞源反杀案”办理时的一个细节。

作为“重罪检察部门”的负责人,他说,不仅是上述这起正当防卫案件,多数重罪案件都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如何通过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在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如何将重罪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大局,时刻考验着检察机关的办案智慧与担当。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记者: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是新时代重罪检察的重要职责之一。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元明:检察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深入推进反分裂、反渗透、反恐怖、反间谍斗争,办理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积极防范化解政治领域重大风险。其中,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办理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案件专门机制,规范了办案程序和证据法律适用标准。

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对江苏响水“3· 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及时跟进指导。针对时有发生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类案件,最高检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社会关注较多的“抢方向盘”问题。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任性而为”。

记者:毒品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惩治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元明: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83869人,起诉98506人,分别同比下降14.3%、11.5%,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

针对新类型毒品犯罪层出不穷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不仅如此,最高检还通过发布新类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引导办案人员积极稳妥处理新类型案件。

重罪案件量刑建议要逐步提升精准度

记者:您介绍了毒品犯罪等方面的总体情况,我们注意到,在案件办理方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所有刑事案件。目前,该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如何?

元明:从办案情况看,除了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其他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率还比较低。

对于重罪案件,要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规范适用经验,对符合条件的命案、毒品案件要大胆尝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到实处。比如广东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2019年前9个月,对3257人适用认罪认罚,占毒品案件起诉数的34.3%。

记者:在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需要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元明: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重罪案件自然也不例外,在办理重罪案件时,首要审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如果可以适用,则必须要适用;如果不可以适用,则要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在适用认罪认罚时,要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促进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最大程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此外,也要注意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逐步积累经验,逐步缩小量刑建议的幅度。对于其中可能产生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要细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扎紧扎牢制度篱笆。

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记者:过去一年,正当防卫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您刚刚也提到了“涞源反杀案”。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需注意哪些问题?该如何回应社会关切?

元明:办理正当防卫案件,关键是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这是保证重大、敏感案件质量的前提要求。在“涞源反杀案”中,办案人员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专门组织熟悉当地方言的干警对视频中的声音进行甄别,最终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将抽象的法条转变为具体的案件规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要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引导推动矛盾化解工作。

记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重罪检察工作如何在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作用?

元明:我们将在立足自身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参加社会治理。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新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推动完善相关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我们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也要结合办理危害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管理监督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运用好检察业务统计数据,定期对重罪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发出预警,助推社会治理。

重庆: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试点工作 临洮:“问题底稿制”让巡察报告可“溯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