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突围法律论证困境
十八世纪中期,德国明希豪森男爵曾讲过这样一则荒诞不经的故事:有一次他在行游时,不小心掉进了一个泥潭里,泥潭四周无所依傍,万般无奈情况下,他只好用力抓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潭中拉了出来。明希豪森的这则故事后来被法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借用来批判启蒙时代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所无法解决的本源“无穷追问”问题,并由此而衍生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无穷递归、循环论证和教义主义。
“明希豪森三重困境”是继“休谟问题”(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之后,困扰人类智慧的又一难题。正如德国当代法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所说,虽然时代在进步,但无论是理性主义的演绎思维,还是经验主义的归纳思维,都无法确保人类知识的百分之百“确定性”——我们通过直觉或内在反思所获取的知识,在终极意义上是不牢靠的。知识的“确定性之墙”出现了深深的“裂痕”。现实生活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或“自说自话”的现象,也确实屡见不鲜,而那些被非理性情感所控制的人们,更是将某些毫无意义的争论无止境地进行下去。
就此而言,一方面,寻求“确实性”的答案,是摆在每一个认识者或决定者面前的迫切任务;另一方面,有关人类当下情境的某些即时决定或认识,由于受人的认识能力和时间的限制,人们又无法寻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性”答案或这种答案的支点。在这种两难情境下,寻求理性/合理性的答案,就成为人们化解这一知识确定性之痛的“次优选择”或“权宜之计”。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的论证理论悄然兴起。而其中,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贡献是独特的,其在1978年出版的《法律论证理论》一书中,型构了包括5个基本规则、4个理性规则、4个负担规则、6个证立规则和3个过渡规则在内的理性实践论辩体系,对论证理论的发展无疑具有“立法”般意义。
阿列克西指出,法律论辩是理性实践论辩的特殊形态,其所讨论的是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或什么允许去做、什么不允许去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确定性的要求相关联。法律论辩主要涉及的法律判断证成问题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个层面。其中,内部证成在本质上是对应用逻辑的操作,其所处理的问题是,法律判断是否是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推导出来;而外部证成则是对内部证成的这一前提进行正确性证成,其核心问题是:按照法律的标准,在内部证成中所运用的论证(论据)是否可以接受。在阿列克西看来,外部证成才是所有法律论证的焦点,因而,也是构成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主题。
关于外部证成,阿列克西总结归纳了6组论证规则和论证形式,分别为解释的、教义学的、判例的、普遍实践论证的、经验论证的和特殊的法律论证规则和形式,并对其论证功能、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进行了逻辑分析和解释说明。这些分析解释的最重要成果,就在于审视它们之间相互联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而考察在各种不同形式的论证互动中,充分发挥经验论证和普遍实践论证在法律论辩中的功能作用,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在根本上,阿列克西的论辩理论是一个程序性理论,是以程序条件的分析来进行理性论辩研究,是以程序规则的遵守来确保命题的理性/合理性。一个规范,当且仅当其能够成为通过论辩规则界定的程序之结果时,它才是“确定的”。
毋庸讳言,阿列克西以普遍实践论辩理论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理性法律论辩理论,无疑是当今德国法哲学中企图心最强的理论研究。他重拾哲学论辩理论,主要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论辩理论及其建构性的“超验语用学”证立方案,并将其应用于讨论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问题。依照这一理论,虽然不能够保证得到唯一正确的答案和百分之百的确实性判断,但却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符合人类实践理性法则的合理性判断之功效。毕竟,目前还没有任何其他程序能比论辩程序更合适来同时展开人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并对此理性地加以控制,根据这种方式能够更接近正确性结果。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在学界也引起广泛质疑。比如,其以程序条件的分析来研究理性论辩,只是按照论辩伦理学模式进行拓展,是否会产生某种欺骗性的、无法完全摆脱自然法意味的法对道德的臣属?甚至还有学者提出,法律论辩理论是否在根本上歪曲了确定性概念,而只是提出了一种人为的理性概念?……无可否认,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偏重于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理论也还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即便如此,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来看,阿列克西的立足点和理论框架还是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上,任何理论都不可能解决人类所有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但只要其推进了问题解决的过程,都是应当予以正面评价的。就此而言,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至少为我们突围“明希豪森三重困境”提出了具体可行的理论目标和行动方案,我们当下最应当做的,不是一味地挑剔指责(尽管批判也很重要),而是以一种“同情性理解”的态度,在其理论基础上继续前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