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案例:律师调解劳务派遣工人群体讨薪化解纠纷

日期:04-23
新冠肺炎

原标题:司法部指导案例:律师调解劳务派遣工人群体讨薪化解纠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日前,司法部发布第三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指导案例聚焦疫情后期和疫情后多发易发的劳动关系、房屋租赁、企业债务、合同履行等领域矛盾纠纷,涉及基层一线矛盾纠纷预防、稳定外商投资项目、解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维权、调处群体性物业租赁纠纷等方面。

澎湃新闻注意到,指导案例中浙江两名律师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百余名劳务派遣工人群体讨薪纠纷。

指导案例显示,2019年11月,浙江温岭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宁波公司派遣工人到温岭公司,用工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随后,宁波公司组织100多名四川彝族工人到温岭公司开展劳务活动。2020年4月初,温岭公司用工期限届满,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因工资发放和补贴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在当地温峤镇人民政府组织下,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陈丹琳律师、张婷律师参与了该案调解。两位律师向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情况,认真研究了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双方争议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一是关于工人计时工资未达到基本工资的问题。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约定,工人工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按月发放,同时约定了每月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受疫情影响,派遣工人2月份出工时间较短,计时工资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两位律师提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案中,工人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因疫情导致温岭公司停工时间并未超1个月,宁波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当月的基本工资。

二是关于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支付主体问题。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对工人路费、餐费补贴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两公司生产经营都面临较大压力,遂对相关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两位律师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本案中,宁波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且之前曾与派遣工人口头约定,支付工人往返四川和浙江的路费和用工期间餐费补贴。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不影响宁波公司履行支付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义务。

三是关于宁波公司暂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受疫情影响,宁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和相关补贴。考虑到工人拿不到工资和补贴不肯离开温岭公司,已经对温岭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尽快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陈丹琳律师和张婷律师提出由温岭公司先行代付。经向各方解释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合意:由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和补贴,从温岭公司应支付给宁波公司的劳务派遣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两位律师随后为宁波公司和温岭公司起草了借款协议,温岭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和补贴,工人陆续返回原籍。

司法部在案例评析中称,本案是律师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务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激化的案件。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纠纷明显增多,且涉及面较广,如不及时化解,不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还会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当事人就工资支付标准、补贴支付主体等产生争议,且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工人三方。两位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既坚持依法处理,明确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和补贴的主体责任,又坚持灵活应对,充分考虑三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和实际困难,提出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资补贴的建议,积极稳妥化解了一起群体性讨薪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司法部表示,指导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引导广大律师准确把握涉疫情矛盾纠纷特点,积极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依法做好涉疫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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