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出台11条措施促房市发展

日期:04-21
云南新冠肺炎昆明

原标题:云南昆明出台11条措施促房市发展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共11条,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昆明市调整房地产预售许可审批、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并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申请将开竣工时间延期6个月,延期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通知》规定,土地出让价款在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尾款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延期60日,延期缴款期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在预售许可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受疫情影响,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需进行首期款缴纳的项目,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可同步推进办理项目的环评、水保、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申请将开竣工时间延期6个月,延期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按照疫情周期(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起至疫情解除时止)相应顺延。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七层及七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七层以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3层的,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须办理解除土地抵押手续,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个月内未办理解除土地抵押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解除土地抵押时限延长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房屋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昆明市房地产项目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依托昆明市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快递出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实行备案制的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

《通知》还在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支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及要求。(总台央视记者李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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