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大检察官承办一起恶性案件并出庭履职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陈泉)4月17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二级大检察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上诉人王存益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部分全国、浙江省、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宁波市政协委员等到庭旁听庭审。
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10月6日,王存益在宁波市北仑区与陈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因故磕破额头。当晚,意图报复的王存益到陈某家中持刀捅刺陈某母亲致其重伤,后产生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念头,到多个现场实施了持刀杀人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两辆汽车被抢和多辆汽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2019年12月4日,经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宁波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王存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存益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接案后,以贾宇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复核和补证工作。2020年2月26日,贾宇带领办案组前往宁波北仑走访了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核查证据,并提审了上诉人王存益,当面听取其上诉理由,详细讯问作案动机、案发经过。
庭审中,贾宇综合在案证据发表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存益犯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量刑适当,罚当其罪。同时,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贾宇指出一审判决中认定王存益某一行为为抢劫罪属定性不当,依法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对一审判决中抢劫罪的量刑依法改判。该案将择期宣判。
“贾宇检察长承办了这样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并出庭履职,每个环节都体现了很高的专业素养,这不仅说明检察机关将公平正义融入在司法案件办理中的每一个细节,也是对群众所关切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最好的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镇海中学党委书记张咏梅在庭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