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日期:04-17
疫情工资新冠肺炎

原标题:西山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案情简单,却是劳动者最常遇到的,西山区法院旨在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维护用工市场的稳定。

欠缴医保两种情形两种审判结果

这十件典型案件中,有两件与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有关。其中一个案例中,王某于2007年6月从单位正常退休,该单位自2012年12月起开始欠缴王某医疗保险费。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因病多次就诊,产生医疗费合计4813.17元,因无法使用医保只能自行支付。王某因此起诉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

而另一个案例则是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杨某前后在两家公司任职,但两家公司均未为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杨某与后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将两家公司起诉至西山区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共同为其补缴欠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前述两个案件都与医保费欠缴有关,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前案中,欠缴医保的单位被判令赔偿王某在就医期间单位应予缴纳的医保费用2544.53元。而后案中,西山区法院认为,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对此不予处理。

西山区法院劳动及医疗审判团队负责人吴娴解释,因补缴社保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程序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即便法院判决单位补缴,该判决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对于此类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吴娴建议,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在出现实际损失,即产生就医、生育等费用时先行垫付,保留相关凭据再向法院追偿。

劳动者恶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宗某于2013年4月入职A公司,于2018年5月离职,离职后,宗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000元。

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宗某离职前的岗位为综合管理员,该岗位的职责为:负责分管项目员工入离职、岗位异动、薪酬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参保、用工信息资料录入等相关手续,保管、更新员工档案资料……

2017年6月,宗某向上级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并最终获得该公司负责人同意,上述文件打开后显示为“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其中包括宗某本人的劳动合同。

西山区法院认为:根据宗某的岗位职责描述,其本人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即应由其本人负责办理。而邮件往来信息显示,宗某本人的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文件已获得上级领导批准,其劳动合同期限已续签至无固定期限。虽然A公司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其与宗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这一行为系宗某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将员工档案等资料整理归档所致,故宗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吴娴表示,希望通过此案例的发布,引导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恶意维权。吴娴说:“此次通报的案例并不‘复杂’,我们最想让普通的劳动者、企业知晓,对于劳动者利用法律恶意维权或因对法律认识偏差不当维权,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如何解决最优

吴娴表示,此次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是对企业规范用工的指导。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因停工停产导致工资迟延发放、未足额发放甚至不能发放,严重者甚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引发不少劳动纠纷。

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伟超说:“疫情期间,不少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面临生存危机,员工薪酬问题成为企业的巨大压力。我建议,因疫情客观原因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以中止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在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如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停工企业与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之间暂时解除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但保留劳动关系;待不可抗力等条件恢复后,双方再恢复劳动关系,类似于停薪留职。”

吴娴表示,其他法律情形例如商事合同关系中都有不可抗力情形的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受疫情影响企业发不出工资,劳动者起诉至法院可能拿回几个月的报酬,但企业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最终会有更多的劳动者受到影响。”吴娴认为,诉讼并不是疫情影响下的劳动纠纷最好的解决途径,她希望劳动者能够和企业协商解决,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最终共同受益。(昆明日报记者辛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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