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冲撞防疫站点,匕首刺死防疫人员,这两起案件为何罪名不同

日期:04-15
疫情公共安全新冠肺炎

原标题:驾车冲撞防疫站点,匕首刺死防疫人员,这两起案件为何罪名不同

驾车冲撞防疫站点,匕首刺死防疫人员,这两起案件为何罪名不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九批共6个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均为疫情防控期间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一线防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从严惩治。

疫情防控初期,因对严格管控、检查检测、隔离观察治疗等规定不理解、不满意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以及假借疫情时期特殊身份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目前陆续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虽然这些都是平时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依法从严与保障人权的兼顾,特别是对疫情防控时期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以及如何依法办案均需要示范、引导。”

2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支某驾驶轿车在防疫工作站办理进入北京市某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刘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和邢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车辆被帐篷覆盖。支某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两次冲撞致刘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邢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被损坏的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人民币6580元。

今年3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另一起案例发生在河北省赵县。2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米某乐和其亲属等三人驾车从赵县县城购物返回至谢庄乡大东平村,在村西口检查点,防疫检查人员要求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对此十分不满,辱骂、威胁检查人员,并将一杯奶茶投向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坚持让其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于是,米某乐用手机联系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强,随后米某强携带匕首同父亲米某瑞来到检查点,斥责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韩某站在车前再次要求米某乐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便推搡韩某,米某强随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韩某左胸二刀,米某乐继续推搡,米某强又刺韩某左胸一刀。韩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米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起因均是不满疫情登记,与管理人员发生争议,其中一起驾车冲撞防疫工作人员,而不顾检查人员之安危,另一起案例则是直接用匕首猛刺检查人员要害部位。情节似乎相同,而检察机关为何以不同罪名起诉?

刑法专家指出,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要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方面,才能准确定性。

支某驾车冲撞防疫人员一案中,在支某车辆周围,有十多名疫情防控人员及办理出入小区登记的群众,而支某为发泄个人情绪,驾车冲撞人群和办公帐篷,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从主观上看,支某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车辆冲撞的危害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可认定为刑法114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支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何谓公共安全?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在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的攻击对象非常明确,就是检查人员韩某,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具有充分依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杀害防控工作人员的,要作为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对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保护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有些人放松了警惕,可能认为防控措施不再有必要,引发新的抵触情绪,易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暴力冲突。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所说,发布这些典型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有效震慑犯罪、指导办案,也持续向社会释放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号,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彻底打赢防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山西加大企业减负稳岗力度 2020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开始申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