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个注重”落实落细捕诉一体办案要求
“捕诉一体”的实质,就是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由同一刑事检察办案组或办案人员办理,将过去分属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由当下刑事检察部门的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适应工作要求,应切实强化四个注重,即全案把关、全面审查、全程监督、全新方法。
注重全案把关。实施“捕诉一体”改革更重要的目的和功效,在于对同一案件司法标准的统一把握和司法责任的统一承担。具体说,就是对是否符合逮捕标准,是否符合起诉要求,依法应当作出怎样处理,由同一关口把关,与案件相关的监督事项也要统一负责。在这种新的工作模式下,检察环节上刑事案件从侦查或调查的提前介入直至审判,将由同一检察官或者办案组负责。检察官或者办案组成为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全责主体,不仅彻底改变了过去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由不同部门分别把关的做法,而且确立了同一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将代表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负起全责的工作模式。即实施“捕诉一体”后,检察官既要承担审查逮捕职责,又要承担审查起诉职责,还要对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职责相应集中。为此,必须确立客观公正立场,依法规范履职,确保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
注重全面审查。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在办案中必须树立全面审查证据的意识,既要审查涉及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审查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的证据对是否逮捕和提起公诉作出司法判断。这既是落实全案质量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明确规定。要明确,无论是审查逮捕环节还是审查起诉环节,都要树立全面审查意识。还要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对于使用刑讯、暴力等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决定逮捕和起诉的依据。同时,要认真落实法律保障人权和辩护权的规定,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注重全程监督。“捕诉一体”机制的深入贯彻,有助于强化对刑事案件的全程监督,形成诉讼职责和监督职责的一体化。为此,一是要强化全程监督意识,把做好监督作为分内职责,在强化全案责任意识中增强发现问题自觉性;在加强全面审查中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注重通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强化自身在证据审查、规范司法、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方面的权威性;注重通过把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监督措施做成刚性,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真正把“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落到实处。三是注重沟通协调能力培养,在实现监督双赢多赢共赢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注重全新方法。第一,充分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的新程序新制度,主动化解工作量压力。要积极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促成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把全面审查要求与认罪前提下对认罪自愿性的重点审查工作衔接起来。第二,在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上,要注意调整工作方法和重点环节。在审查逮捕环节,要把审查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和判断上。在平衡侦查需求和人权保障过程中,采取审慎态度统筹法定标准与比例方法,综合作出捕或不捕的司法判断。第三,自觉提高证据审查采信和证据运用方面的能力。在提高证据审查能力的同时,注意把引导侦查作为具体案件证据补强补正和促进侦查质量提高的统一过程。在审判环节,要加强证据合法性证明能力,按照精细化要求应对不认罪、翻供和个别证据存在矛盾情况,着重说明采信证据的理由,全面提高示证、质证和辩论能力。第四,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质效。最大限度利用电子卷宗、数据储备、检索、文书制作等技术手段,节约司法资源,精准提高办案质效。
(作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