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乐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商业贷款还清后不纳入认贷范围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我委员会发布通知称,自2020年5月1日起,调整“认房认贷”认定标准,同时明确夫妻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50万元。
4月7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为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支持职工改善租房条件,结合乐山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对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进行明确和调整。
此次《通知》提出,调整“认房认贷”认定标准:
(一)认房。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贷。以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
对比2018年8月27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在认房方面明确“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在认贷方面提到“无论该住房贷款是否已结清,均纳入认定范围。”
这也意味着,“认房认贷”标准剔除了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产权记录内容。在认贷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已经结清的,不再纳入认贷范围。
按照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内人士认为,乐山市对于过去比较严厉的“认房又认贷”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使得部分有房产的或有贷款记录的购房者,或可以享受房贷套数方面的重新认定。
此外,《通知》明确最高贷款额度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在职工租房提取标准方面,《通知》明确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年。
该《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