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些妨害疫情防控、“伤医”等不法行为被依法处理!
来源:健康江苏
日前,“江苏警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故意隐瞒行程、接触史、活动轨迹,未按规定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影响医疗机构安全,殴打、伤害医务人员……这些行为被依法处理。
案例一:朱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泰兴市公安局接泰兴市政府通报,泰兴市古溪镇野芹村村委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反映该村居民朱某某系境外返回人员,且未按政府防疫规定报告行程、接触史、旅居史并采取隔离措施。经调查,3月17日,朱某某(男,泰兴市古溪镇人)与妻子洪某二人由澳门返回泰兴,未按规定向社区报告行程,被社区核查发现后,二人拒不承认境外行程史、履行报告义务,社区按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居家隔离,在居家隔离期间,朱某某仍无视居家隔离规定,要求外出活动,3月29日被转为集中隔离。目前,泰兴市公安局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为由,依法对朱某某及洪某受案调查。待隔离期满后,公安机关将开展进一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罚。
[法律释义]
本案中朱某某等二人故意隐瞒澳门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村居(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鉴于该二人经核酸检测和体温检测未发现异常,尚不能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但朱某某等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朱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期,仍然面临疫情境外输入和境内反弹双重风险。各地政府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继发布疫情防控通告,加强境外入苏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并通过多种渠道对相关人员作出提醒,但仍有极少数入境人员不遵守入境规定,不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行程、接触史、旅居史,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案发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事个体经营。
2020年1月17日晚,王某某从武汉返回淮安区家中,1月18日至1月20日先后2次出入某公共浴室。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王某某被隔离治疗期间,淮安区防疫人员先后3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活动史,王某某均未如实告知自己两次出入该浴室的情况。2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王某某才承认上述活动轨迹。经统计,因王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68人被隔离。
2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4月3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法律释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系全省首例因新冠肺炎确诊病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活动轨迹,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案例三: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视其住院的父亲。该院副院长、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后再进入,后又阻止其在输氧的病房内抽烟,被告人唐某某遂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将其眼镜打掉在地,并用脚踩坏。该院院长王某某、病人家属姚某某出面劝阻,亦被被告人唐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建湖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释义]
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医务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唐某某不按规定佩戴口罩进入医院,并在医院输氧的病房内抽烟,影响医疗机构安全,并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疫情期间13名涉医违法犯罪人员
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目前,全省医疗机构总体上平安有序,共立案查处涉医案件13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刑事拘留3人,判处有期徒刑1人;治安案件9起,行政拘留9人。
2月7日,患者姜某在连云港市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时,拒不配合医护人员检查,并将自身佩戴的口罩取下,故意向医护人员咳嗽,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灌南县公安局依法对姜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教育作用。
2月27日15时许,朱某酒后到盐城阜宁医院就诊时,无故推搡、辱骂医护人员,并将前来劝导的医生杨某抓伤,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拘留15天。
江苏公安机关对扰乱医疗秩序和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人,不仅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还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近日,江苏公安机关将13名曾被打击处理的涉医违法犯罪人员,全部列入国家诚信系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今后5年内,这些人员将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不得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无法向银行贷款,将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来源:“江苏警方”微信公众号、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