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企业账款要注意了!上海表决通过营商环境立法,促使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

日期:04-10
条例

原标题:拖欠企业账款要注意了!上海表决通过营商环境立法,促使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

拖欠企业账款要注意了!上海表决通过营商环境立法,促使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

上海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面对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任务,更加需要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共八章八十条,自2020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突出上海特色增强企业获得感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本次立法突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完善;二是积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吸收采纳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三是突出上海特色,总结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功经验,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着力增强立法的可规范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市发改委副主任朱民说,《条例》明确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服务等53个事项,逐一明确了责任主体;对涉及跨部门的事项,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理顺了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中的部门职责、责任、权限、流程等问题。《条例》还对协会商会、审批中介机构、鉴定机构、园区运营单位、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加强自律、优化服务、规范收费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等政企、政社沟通机制,多渠道推进提升本市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服务水平。“这些规定,构建了本市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体系,为落实《条例》、深化改革提供了发力点。”

为进一步激励改革创新,解决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此次立法鼓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制度创新,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对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明确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的平等待遇

对企业来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尤为重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待遇;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等权益依法进行保护,积极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营造宽严适度的监管环境,如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等;并促使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治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明确政府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应急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推行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

“一网通办”相关内容是此次立法的一大特色。条例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优质高效服务: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明确由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件、材料、流程和容缺受理等内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通过推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告知承诺制、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事项、推行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等要求。条例规定,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

此次立法还固化了本市对标世行指标改革成果,如企业开办“一窗通”、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综合性区域评估、完善不动产登记、提供人才服务、优化口岸通关机制、完善企业注销机制等。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条例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行分类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执法。

此次立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本市率先开展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作了规定,并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同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及时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联合执法效能,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此次立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执行合同、破产重整、破产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破产企业税费减免以及破产管理人权利等进行了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机制,为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支持。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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