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推进乡村振兴助力打造齐鲁样板中更好发挥镇(街道)作用
青岛日报4月9日讯近日,市委印发《关于在推进乡村振兴助力打造齐鲁样板中更好发挥镇(街道)作用的指导意见》,围绕把责任压给镇(街道)、把权力交给镇(街道),让镇(街道)整合资源、搞活村庄,提出了11条重点举措,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贡献青岛力量。
《意见》在压实责任方面,重点强调了涉农镇(街道)的五项职责。党建统领,把镇(街道)党(工)委建成统领乡村振兴的“龙头”;聚焦发展,深刻把握农业现代化的内在逻辑,把镇(街道)建成乡村经济中心;创新治理,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把镇(街道)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强化服务,形成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把镇(街道)建成乡村服务中心;整合资源,打破就农村抓农村、就村庄抓村庄的惯性思维,把镇(街道)建成资源整合中心。
《意见》在赋权减负方面明确,要明确条块权责。厘清权责边界,全面建立区(市)职能部门、镇(街道)权责清单,完善区(市)、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职责准入,区(市)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各种形式转嫁给镇(街道)。实行“镇街吹哨、部门报到”,赋予镇(街道)对辖区内需区(市)职能部门协同解决事项的协调权。
要赋予管理权限。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根据权责清单建立放权事项清单,将镇(街道)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全部下放或授权。扩大重点领域权限,扩大镇在产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上级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以镇(街道)为主渠道落实。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区(市)职能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由镇(街道)统一指导和协调,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须事先征得镇(街道)党(工)委同意。
要切实减负增效。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嫁给镇(街道)。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上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区(市)党委、政府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制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交由社会力量承担。规范考核评价和调研检查,归并精简考核项目。严格控制“一票否决”。
《意见》在强化保障方面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考核约束、正向激励。健全完善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抓落实机制,实施精准定向赋权。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统筹区(市)编制资源向镇(街道)倾斜。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区(市)内人才统筹培养使用制度。对涉农镇(街道)的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在乡村振兴中表现突出的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大胆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破格使用。晋职晋级优先向镇(街道)干部倾斜。全面落实镇(街道)工作人员各项待遇政策,2020年年底实现镇(街道)干部收入高于同职级区(市)直干部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