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

日期:04-09
利息夫妻共同债务

原标题:以案普法|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

自古以来,民间便有“夫债妻偿”的说法,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种说法一定正确吗?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以案普法 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

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张某处借款共计6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

2017年10月,徐某与妻子江某结婚。

2019年6月,徐某与江某离婚。

2014年12月到2019年6月,徐某或自己用现金偿还本金,或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婚姻存续期间,偶尔也通过江某的银行账户还款。

因为徐某一直未将欠款还清,张某于2019年9月向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江某共同承担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徐某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责任。徐某向张某借款时,徐某与江某不是夫妻关系,虽后来徐某以江某的名义还款给张某,但江某否认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徐某资金周转后,经营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借款不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江某不应承担偿还借款和利息的责任。

综上所述,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徐某个人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江某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以案普法 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

法官提醒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夫债妻偿”的说法并非一定成立,而是有局限性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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