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坚:应注意数据收集隐蔽化、平台数据产权化等现象

日期:04-09

原标题:李勇坚:应注意数据收集隐蔽化、平台数据产权化等现象

李勇坚:应注意数据收集隐蔽化、平台数据产权化等现象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见习记者单鸽)4月8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与检察日报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以《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自我强化:理论架构与案例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

在发言中李勇坚提到,通过数据垄断与流量垄断,互联网平台将实现垄断的自我强化,且在自我强化后,互联网平台还会形成第二轮、甚至第三轮的垄断。需要注意的是,上下游市场的垄断如果进一步强化将可能破坏创新创业的环境,同时存在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对此,他强调,在国家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将一些平台视为基础设施,例如,把一些软性平台基础设施化,同时,加强数据保护和数据共享机制,并基于平台的行为对平台垄断问题进行动态的监管。

在数据垄断的自我强化方面,李勇坚认为,数据之间会产生交互作用,使得数据的作用更大地发挥出来。数据的成本特性使竞争优势更为强化。数据的使用会带来新的数据,平台企业将会在不同的业务之间实行交叉补贴。数据的使用有助于消费者的锁定,不断优化面向消费者的服务,带来更长时间的应用;此外,还可以挖掘新的用途或者客户需求,增加数据的价值,降低数据的成本。与此同时,网络效应还可以带来数据的横向扩张,比如增加新的用户。“也就是说,数据越用越多,但是数据的成本越用越低,收益越来越大,自我强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李勇坚表示,目前,数据垄断表现出数据收集隐蔽化、平台数据产权化和数据利用黑箱化等特点,需要注意。

“流量垄断主要是互联网用户的时间被巨头垄断,并能够进一步延伸到上下游领域。”在李勇坚看来,平台企业垄断了流量,相当于一个大用户,很容易实施前后向一体化。

“流量垄断也是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李勇坚进一步分析,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网络效应就可以保护平台的地位,甚至是市场支配地位,为其他公司或平台提供进入门槛,例如要求客户作出选择,提供歧视性的价格和服务质量等。平台在垄断了流量之后,也会对平台内经营的企业、其他平台的进入等带来实质性的影响,通过持续优化,增加服务,对流量垄断进一步提升。

而一些小的创业企业在做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之后,很容易被大的平台企业模仿。或者大的企业将通过收购等方式控制小的创业企业,并使用流量优势将商业模式快速放大,形成新的垄断。

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来说,平台的流量垄断,不仅会带来正面影响,如降低价格,提高效率,同时也会带来负面作用,如侵犯消费者以及商家的权益,二者都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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