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日期:04-09
常务会

原标题: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4月8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省、市对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随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上位法的修订出台,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市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程序上、实体上对我市立法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迫在眉睫。

《规定》共计7章56条,主要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开展立法工作的要求等进行了规范。较原《办法》相比,《规定》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制定规章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的政府规章,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同时,《规定》将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工作纳入调整范围,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征集及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等。《规定》提出,涉及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等情形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审查环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将规章送审稿及有关材料发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和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规定》还明确,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昆明日报首席记者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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