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莉:亟需建立普遍接受的数据时代数据分配规则

日期:04-08
Robot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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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莉:亟需建立普遍接受的数据时代数据分配规则

北京师范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张江莉

正义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于潇)“目前来看,网络中的数据流动并没有非常明确、统一的规则。而这也是当下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竞争加剧的根源所在。”在今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和检察日报社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江莉副教授就“平台数据的开放、共享与竞争”主题进行了分享。

在张江莉看来,网络中的数据流动涉及三方主体,首先是个体用户,这也是数据的基础来源,另外两方则是因获取数据顺序不同,分为的数据聚集“在先使用者”与“在后使用者”两方。

张江莉说,已经拥有用户数据的平台,为获取数据付出了成本,一般并不希望分享数据。但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层面上而言,数据的分享和竞争却无法避免。尽管有案例形成了一定的原则,但是总的来讲,目前并没有放之行业皆准的数据分配规则。

在数据流动中,用户的话语权相对较小,当下的数据纠纷主要产生于在先平台与在后平台之间,一些在先平台有时候通过Robots协议来限制在后企业的数据爬取范围。然而,Robots协议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单方的声明。2012年,为提高服务行业的水平,十二家互联网科技企业就“搜索引擎”相关内容签订《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其中,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这个自律公约形成时虽然不是针对所有的平台,但在先企业所提供的Robots协议,如果不能遵循公平、开放、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或者合理的正当理由,那么,这些协议的内容可能在法律上是不能够被承认的。”

在某些模式的数据流动环境中,要求在先企业和用户的正式授权。在新浪诉脉脉案中,司法判决曾对数据流动提出过“三重授权”的原则: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此外,司法机关在考虑数据权益的分配时,还要考虑用户、在先企业、在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同的数据类型、数据流动是不是有利于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流动等综合性因素。

“我们虽然已经进入了数据时代,但数据竞争的生态环境仍在发展和塑造的过程之中。数据到底可以细分为哪些类型?什么是授权?如何看待数据的流动?这些还需要长期的观察与研究。”张江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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