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出台“最严禁野令”,吃野味最高处货值30倍罚款
新京报讯(记者吴娇颖)深圳《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3月31日表决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作出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按货值的30倍处罚。与日前广东立法规定的“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处罚货值20倍”相比,深圳进一步加大处罚额度,堪称“最严立法”。此外,深圳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规定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并首次立法明确了可以食用的动物名单,甲鱼、牛蛙也从“禁食”范围划入“可食”目录。
首次明确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
深圳此次出台的“禁野”《条例》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这意味着,深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规定,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些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同时,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甲鱼、牛蛙不纳入禁食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也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立法明确了可以食用的动物名单。根据条例,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记者注意到,这较之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出的“白名单”作了较大修改,范围也放得更宽。
例如,甲鱼、牛蛙能不能吃,是深圳“禁野”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热点之一。此前深圳就《条例》征求意见时,在起草说明中以举例的形式将甲鱼、龟等两栖爬行类动物也纳入禁止食用范围。“当时是考虑到甲鱼、龟等两栖爬行类动物通常列入相关陆生动物目录中,而且没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相关负责人说。
但最终出台的法规对此进行了修改,甲鱼、牛蛙等不纳入禁食范围。
3月4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明确指出,明确中华鳖(甲鱼种类)等大部分养殖龟鳖,以及牛蛙、美国青蛙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等名录,按照水生物种管理,可养殖食用。根据深圳《条例》规定,依法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均可食用,这也意味着甲鱼、牛蛙不属禁食范围。
“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上述负责人表示。
对“食野味”组织者从重处罚
深圳“禁野”《条例》26项条款中,超过三分之一为罚则。其中,对非法食用、生产经营、繁育饲养、宣传诱导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例如,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野味”组织者,更是规定要从重处罚。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最高可按货值30倍处罚的规定,对比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幅度和额度都有所提高。同时,《条例》也加大了对“禁食”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对违法提供场地或者交易服务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或者图案制作餐饮招牌和菜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此外,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信息还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惩戒;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吴娇颖
责任编辑:范斯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