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首付+分期月供,弹个车是租车还是卖车?法院这么说

日期:04-03
弹个车融资租赁

原标题:一成首付+分期月供,弹个车是租车还是卖车?法院这么说

用“一成首付+分期月供”的方式“购”车,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这是“欺诈”还是新业务模式?消费者该如何选择购车方式?

4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网站披露了一则由“一成首付+分期月供”产生的汽车消费纠纷。消费者状告“弹个车”欺诈,而“弹个车”却反诉消费者违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两年多前,杭州的陈先生在“弹个车”天猫旗舰店看中一款汽车,便以“一成首付+分期月供”的方案“购买”了这台爱车。但两年后,陈先生却“发现”自己事实上并没有买过车。

和陈先生一样,最近几年,主打诸如“一成首付、先租后买”、“花小钱、开好车”的汽车融资租赁业者,不时被指控为欺诈或误导消费等“罪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就是这样一起背后隐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得当的民事纠纷。

一成首付+分期月供,弹个车是租车还是卖车?法院这么说

分期“购”车:是欺诈,还是非理性消费?

2017年12月,陈先生在“弹个车”天猫旗舰店上看中了一款吉普汽车,除了时尚的外形契合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他只要一成首付就可以把车开回家,这对于急需用车资金又不充裕的陈先生来说再合适不过了。于是,他选择了“先用12个月,首供3.53万元,月供3398元”的方案,下单了一辆2017款Jeep-自由光2.4L领先版。店家另外给出1000元优惠,陈先生实际支付首付款3.43万元。

陈先生的订单详情中的一份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为搜车网公司,即“弹个车”旗舰店的经营者;乙方为大搜车公司即出租人;丙方为陈先生即承租人。该协议注明标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协议还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通过向指定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尾款,获得车辆的所有权。

“弹个车”官网显示,其工商登记全称为“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是大搜车集团旗下的“一成首付租金,先租后买”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品牌。而大搜车官网显示的全称为“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搜车网和大搜车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姚军红。

一成首付+分期月供,弹个车是租车还是卖车?法院这么说

搜车网和大搜车的营业执照。

据企查查显示,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方,为中国香港公司SOUCHE LIMITED。后者同时也控股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姚军红。

2018年1月,陈先生通过“弹个车”APP电子签署《提车确认单》并提取了车辆,该车辆登记在大搜车南京分公司名下。此后,陈先生支付了12期租金共计4.0776万元。

用车一年后,陈先生拿不出尾款,考虑继续租车。2019年1月,陈先生与大搜车南京分公司电子签署续租协议,约定陈先生续租上述车辆12个月,月租金4998元,租赁期限届满时,陈先生同样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请贷款。

不过,陈先生这次在支付了7期租金共计3.4986万元后,将大搜车公司告上法庭。

陈先生认为,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是后台自动生成的,并未经过他签字确认,且他的初衷是分期贷款购买涉案车辆,上述协议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先生提出,大搜车公司在广告语、支付界面等地方使用“购买”、“首付”、“月供”等字样,让自己误认为双方是车辆买卖关系,大搜车公司在和自己订立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合同性质,存在欺诈。

陈先生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月供,并按照已付款项总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

而被告方表示不存在欺诈,并提出了反诉。大搜车公司方面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陈先生在续租期间迟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并承担大搜车公司的合理开支。这起由“一成首付+分期月供”引发的汽车消费官司,究竟是消费陷阱还是非理性消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的服务协议载明,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该协议,陈先生也自认在下单前勾选同意了上述协议,因此该协议成立。所涉车辆展示图片及商品详情介绍处也注明“弹个车采用先租后买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等字样,陈先生下单前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且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均可知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陈先生对此也应明知。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大搜车公司不存在欺诈,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驳回了陈先生“退1赔3”诉求,并要求陈先生支付剩余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大搜车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

法理上的解读与金融监管“负面清单”有不协调的地方?

这场官司中陈先生认为对方行为是一种“欺诈”,法庭也是以此为中心进行的审理。但是存在于“一成首付,先租后买”背后隐现出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得当?

“不只是新车,像其他二手车平台上分期购买车辆,消费者都遇到了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虽然车辆归消费者使用,但是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即‘大本’)。因此,经常出现一旦用户还款违约,融资租赁公司直接把车辆‘拖走’的情况”,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告诉记者。

据毕研广的介绍,消费者一般认为,这种模式无非是消费分期,但是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其实是融资租赁。“有消费者反映,一开始并没注意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办分期的时候才发现,也不懂就没多问。其实,融资租赁相对小众,大部分的消费者并不了解,其业务模式也比较复杂。”

据记者了解,市面上多数新车及二手车消费分期平台,都是依托于各地方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经营。消费者在签约时,通常面对的是《融资租赁续租协议》或《融资租赁回租合同》。但不论何种形式下,分期“购买”的汽车实质上是一种“租赁物”,而消费者自认为的分期付款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租金。

例如,陈先生的服务协议中写明了标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大搜车公司所有。但在法庭陈述时,陈先生称自己的初衷是分期贷款购买该车。

“说到底,这辆车被抵押了”,毕研广说。他认为,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复杂,消费者还是应该与相应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且监管,移交至银保监会进行监管。今年1月8日,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金融业态的监管体系。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监督管理”的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在《征求意见稿》所列的“负面清单”中,监管方明确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然而,对于法理上的解读和金融监管方颁布的“负面清单”,毕研广认为,可能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地方。“这需要监管来重视这个问题。如何去化解其中的不协调,如何规范‘汽车消费分期’业务、规范融资租赁的发展,亟待监管给出明确的细则。”

同时,毕研广提示消费者:“一是‘购车’需谨慎,多留意合同细节。如有问题马上发问;如有必要的话,请消费者做好拍照、录音或录像等相关准备。二是如果对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产生了争议,消费者应与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联系、沟通。”

法院在披露该案件审理过程的最后也提示:“超前消费有风险。消费者事前应合理评估履约能力、事中应认真阅读服务协议、事后也应积极承担违约责任”。

新京报记者黄鑫宇编辑赵泽校对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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