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称是依合同办事公诉人通过讯问及展示证据揭穿谎言
非法收车犯罪团伙被告人,对多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坚称他们依合同办事,是“民事纠纷”。法庭上,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及展示证据揭穿谎言——
合同双方中有你们吗?
常金丽(右)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5月,因一名分期付款购车客户报警,一起涉及河北省邯郸市八个区县、十几名被害人的非法收车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当年12月30日,由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王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平县检察院检察官常金丽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登记设立河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自2017年下半年,杨某向王某提供多名被害人在银行分期贷款购车的相关还款信息后,王某安排姚某、胡某等人(另案审理)以查看车辆状况、处理贷款逾期为由,非法扣押被害人车辆,并以不交纳违约金将收回、变卖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停车费等高额费用共计14.63万元,所得款项由杨某、王某按约分成,并由王某支付收车人员相关费用。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们和购车人之间是有合同的,我们依合同办事,怎么就是犯罪了?”常金丽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杨某就辩称他们有合同,属民事纠纷。
常金丽对杨某展开了讯问:“你所说的合同是什么合同,合同双方是谁?”
“就是客户购车时签订的购车合同,还有担保合同,是我们公司、银行和客户签订的。”
“你知道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吗?”
“当然知道,分期付款购车的客户如果逾期了,我们就根据合同收取违约金。”
“以什么方式催收?”
“多数是打电话,如果逾期次数多了我们就收车。”
“我现在通过电子示证向你出示侦查机关调取的购车客户与银行签订的分期付款专项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你看是否是你所说的‘合同’?”。
“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检察机关刚才出示的14份合同是被害人与银行签订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被害人以其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你公司以售车人身份出现,而你公司与被害人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合同。根据调取的14份合同显示,被害人在还贷期间违约,应由银行履行相关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债的,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害人在还贷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也只能由债权人——在本案中为银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维权。”
“可那些购车客户确实有逾期还贷行为,他们违约在先。”
“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14名被害人的还款记录,只有8名被害人有逾期还贷行为,但均已经缴纳滞纳金并恢复正常还贷,其余6名被害人一直正常还贷根本没有违约行为。你们单方肆意认定车主违约,是以所谓的‘行使正当权利’来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
随后,常金丽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杨某、王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事实。
2020年1月20日,广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14起事实予以认可,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公诉人简介
常金丽,女,1981年5月生,2008年3月参加检察工作。从检12年来,一直工作在办案一线。曾获得“最美政法干警”“十佳业务标兵”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