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政府网
为了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省长尹弘日前签署第193号省政府令,《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39条,从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为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减少残疾的发生,《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方、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针对我省残疾康复服务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以及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并对康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方面的支持。
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照规定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提供救助,并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在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规定开展补贴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未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开展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文/银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