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口罩公益诉讼案一审:判赔82.35万用于疫情防控

日期:03-31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假口罩公益诉讼案一审:判赔82.35万用于疫情防控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并宣判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销售假口罩的被告赔偿共计82.35万元,上述钱款由检方转交公益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假口罩公益诉讼案一审:判赔82.35万用于疫情防控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销售假口罩获利被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口罩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前述口罩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

经鉴定,蔡某销售的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据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商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

两被告需赔偿82万余元用于防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上述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法官解读:侵犯了公众和公共卫生安全利益

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公益诉讼的赔偿进行了解读。法官表示,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可知,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病毒的重要防线。蔡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销售的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被不知情的佩戴者应用于各种日常生活、工作场景,不仅将使用者本人置于感染风险中,更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极大的风险,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因此,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侵害公共利益。

同时,被告的行为还涉及侵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利益,对此,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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