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感染艾滋仍卖淫 女子犯传播性病罪再入狱

日期:03-31

原标题:明知感染艾滋仍卖淫女子犯传播性病罪再入狱

一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在被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刑后仍不知悔改,出狱后不到半年又从事卖淫活动,且不采取安全措施。3月25日,富川瑶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现年47岁的黄某妹,在2015年5月份被确认患有艾滋病,也同意接受医院免费治疗并领取药物服用。2017年4月因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从事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出狱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妹又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在富川县莲山镇莲山街市场后他人的房子内卖淫,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妹在该处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妹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且其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读: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黄某妹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行为,即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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