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若干政策稳就业

日期:03-31
疫情措施新冠肺炎

原标题:昆明出台若干政策稳就业

昨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2020年稳定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

优先保障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工需求

《措施》提出,对受疫情防控等影响的重点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且每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地对当地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开展定向跨区域招聘工作;对招工具有一定规模的,要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要优先发布用工信息,优先保障用工需求。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名上班职工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措施》提出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化供给。聚焦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动员人力资源公司、农村劳动力经纪人、村委会等“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招聘和转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第三方机构”100—600元的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新增一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元每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优先支持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措施》支持各类企业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对已经报备并认定可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预拨50%的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根据所取得的企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1300—6000元培训补贴。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稳岗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的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返还;对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执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按现行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

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大力鼓励返乡创业

《措施》还聚焦贫困劳动力保就业,大力鼓励返乡创业,要求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举措,全面开展线上就业创业服务,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

要求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落实就业补助配套资金,并统筹使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同时,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对就业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落实进行跟踪问效,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及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应对处置。

《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昆明日报记者缪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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