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日期:03-31
从宽认罪司法

原标题: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处于刑事诉讼前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更好地减少侦查对抗,节约司法资源。

□侦查取证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认罪教育,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本身就是灵活运用宽严相济侦查策略的重要内容。

□实践表明,互涉案件总体占比较大,在互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注意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变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11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处于刑事诉讼前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更好地减少侦查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拓展侦查办案的深度与广度,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要牢固树立与践行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标准与条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积极组织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切实做到罪责相应。

准确把握立法要求,依法告知权利与听取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路径与法定职责。根据《规则》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这就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负责侦查的检察官要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是一项法定职责,在侦查讯问中依法告知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但告知并不代表“承诺”,听取不能“强迫”,告知与听取意见都要遵守法定职权边界,也就是说,只能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严格防止“诱供”行为的产生,也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遵循侦查规律,充分、灵活开展认罪教育。侦查取证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认罪教育,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本身就是灵活运用宽严相济侦查策略的重要内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较为隐蔽、专业壁垒高,侦查对抗性较强,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灵活、机动的侦查策略,可以督促犯罪嫌疑人自首并揭发其他人的犯罪事实,瓦解侦查对抗同盟,同时,也有助于研判与审查司法制度、机制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漏洞与风险点,为从深层次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利条件。为此,要切实将认罪教育与侦查策略运用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项侦查策略与手段,快速实现案件突破。同时,教育与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坚持委托与监督并重,规范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直接影响着对其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变更。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可依法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综合考量社会危险性,需要科学的社会调查评估为参照。负责捕诉的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中明确提出委托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负责侦查的部门要做好配合。负责侦查的部门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认为需要在侦查阶段开展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时,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规避负责侦查的部门集中行使社区矫正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职权,所带来的社会调查评估监督的“空白”。具体工作中,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并注意做好委托与监督的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的职能优势,加强对社会调查评估指标拟制、组织实施等环节的同步监督,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公正、规范。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在侦查阶段完成调查评估的,要积极衔接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负责捕诉的部门,按时做好备案审查,如发现调查评估指标明显缺失、存在重大失误或违法违纪等情形的,要及时向负责捕诉的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为综合运用调查评估结论提供有益参考。

积极服务反腐败大局,认真做好互涉案件中与监察调查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时,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经与监察机关沟通,由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的案件,称为互涉案件。一年多来的侦查实践表明,互涉案件总体占比较大,在互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注意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监察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并不完全一致。在互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负责侦查的部门需要书面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并把握好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衔接这一关键环节。对于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既要贯彻落实监察法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尊重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定职权,更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职责,按照法定立案侦查标准与证明标准,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全面客观揭露犯罪事实,为衔接工作在法治程序下权威、规范、高效推进提供基本保障。

做好侦查终结与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立案侦查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下级院审查起诉将会是“侦诉衔接”常态,必须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行政隶属上下位”的领导关系与“刑事诉讼上下游”的制约关系。侦查终结时,要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上注明,为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开展相关调查评估提供条件。要做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情况的案卷登记与移送,需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要说清理由,补强证据,做好沟通与衔接。如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使基本证据完备的,要从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进一步审查证据体系与证明力,必要时,可以提请负责捕诉的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坚持“疑罪从无”,依法提请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考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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