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辽卫传[2020]124号

日期:03-27
发热门诊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辽卫传[2020]124号

来源:省卫生健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目前,我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始终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全部县市区均为低风险地区。按照分区分级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尽快全面恢复医疗服务,门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检查等工作要全面向患者提供,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暂停医疗服务。同时,在疫情全面解除前,医疗机构要保持新冠肺炎防控院内工作专班、专业队伍、运行机制持续稳定,确保应急处置能力不下降。

二、加强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前期逐步恢复诊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研究优化医疗服务方案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按照“一院一策、一科一策”的原则,根据可能出现的患者就诊高峰,科学合理安排人员、调整用房、调配物资。针对不同科室或部门特点,采取灵活和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确定时间表和线路图,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全面恢复。

三、保持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高效运转。持续规范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重点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后,原则上急性发热患者首诊地点必须为发热门诊,切实发挥可疑病例发现、分流、初筛的前哨、关口作用。做好复工复学引发大规模人员流动以及冬春季节交替呼吸系统疾病高发,导致发热门诊就诊人次增加应对工作预案,积极通过增加人员配备、延长诊疗服务时间等举措,合理分流患者,保障患者及时、有序就医。

四、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三级甲等医院非急诊分时预约诊疗号源不得低于全部号源的80%。三级医院要探索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合理分流患者,引导有序就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举办互联网医院,全面开展线上诊疗咨询,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等服务。深入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借助各级各类远程诊疗平台,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为异地患者在当地看病就医提供技术支持。

五、保障重点人群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加强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与院内急救的沟通衔接,满足急危重症患者医疗需求。采取科学调配人员和物资保障、实施用药长处方管理等切实有效举措,重点满足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精神类疾病和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全力做好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重大疾病患者持续性医疗服务的合理安排。

六、有效推动和落实分级诊疗。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分级诊疗机制作用,有效利用“互联网+医疗”手段,强化牵头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和实时指导,分流或引导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就诊,提高就诊率,减少跨区域流动就医。

七、严格落实院感防控相关制度。医疗机构要持续做好门诊流程优化,科学安排门诊患者就诊时间间隔,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逐步增加专家诊次,减少候诊区域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在实行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要做好环境通风管理,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三区两通道”。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全部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

八、加强公众宣传引导。各市、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医院APP等信息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了解,提前预约有序就诊。通过各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手段,积极向公众展示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提升公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信心,引导合理、有序就医。

九、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即日起,各市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我委将于近期适时派出省级督导组赴现场开展抽查督导。同时,各地要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和妥善解决群众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提供相关意见、投诉。对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组织或支持不力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以及无特殊原因不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或恢复迟缓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

十、加强信息报送和监测研判。各地对辖区内二、三级医院门急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加强监测,研判其恢复至正常医疗服务的程度(以相对于2019年同期服务量百分比表示)。3月30日起,每周一上午9时前报送前一周(周一至周日)医疗服务恢复情况。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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