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疫情无法及时还贷,不规避还款义务的企业不作犯罪处理
严惩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复工复产期间如何精准惩治金融犯罪?今天(3月25日)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严惩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其中,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对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违法问题慎用刑事手段
此前,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为稳定市场人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支持。
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与司法办案的关系,坚持严厉打击和精准保障、依法办案和防范风险相结合,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具有特殊性,郑新俭表示,一方面,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他强调,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复工复产的企业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提供虚假材料
此次,最高检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
郑新俭表示,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一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罪名。
因此,他提醒复工复产的企业,融资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并且,要敬告企图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套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铤而走险,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丁天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