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长:及时精准纠正纠偏着力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胡某某被判刑后已经主动辞去了卫生院院长职务,请问是否可以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的政纪处分?”近日,在天长市纪委监委一季度审理案件质量和处分决定具体实务讨论会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志向大家咨询道。
“我觉得可以。也是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一位从事纪检工作的“新兵”肯定地回答。
“各位同仁,这是我们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我们不能用感情去执纪,应当依规依纪依法量纪执纪。本案中,胡某某被判刑时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市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同志向大家郑重说明。
原来,早在2019年6月,该院院长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所在镇党委经请示市纪委批准后给予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在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督促下,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及时下达了给予胡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
2019以来,天长市纪委监委始终将案件质量业务交流、检查评估和处分决定执行列入常态化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业务交流探讨,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尤其对执行、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完善,确保执行到位,坚决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
“李某某在担任某幼儿园园长期间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根据规定,你局应该给予李某某撤销幼儿园园长职务的处分。而贵局下达的却是免去李某某幼儿园园长职务的文件,要立即整改。”在2019年下半年案件质量和处分执行监督检查工作中,该市纪委监委责成市教体局及时纠正和完善。
据悉,天长市纪委监委根据上级要求,对2016年1月以来全市579件案件的处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共取消了13名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党员干部已发的工资,执行了9名党员干部降低工资标准,多发部分予以追缴。按期恢复党员权利12人,按期解除政纪(务)处分118人,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不称职”和“不确定等次”28人,有力维护了法纪的严肃性。(滁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