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建立“六项制度”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日期:03-24
纪检监察

原标题:惠农:建立“六项制度”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提升派驻机构监督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探头”作用,惠农区纪委监委出台《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试行)》,建立“六项制度”,强化派驻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学习培训工作由区纪委监委集中组织、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以参加区纪委监委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为主,积极参加区纪委监委机关“周一学堂”“惠纪讲坛”,视情况参加驻在部门集中学习活动,不参与驻在部门的各类业务培训,以聚焦主责主业,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明确每季度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工作例会主要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领导讲话精神,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各项工作等。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规定报告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对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区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和案管室报告;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案管室报送,并向分管副书记和主要领导报告;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重要事项研究情况,及时向联系纪检监察室和党风政风室报告;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及时报告巡察领导小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建立述职述责述廉制度。规定派驻机构述职述责述廉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述职述责述廉的对象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主要内容为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情况;加强派驻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建立“AB”岗制度。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在重要节点、时段,适时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会议列席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同步同频。按照派驻形式和范围,三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三个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对互为“AB”岗,确保力量整合、优势互补。问题线索办理时“AB”岗要整合力量,在联系纪检监察室指导下,协作开展纪律检查和职务违法调查,确保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区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行单独考核,制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N+X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机关每季度干事档案评定和述职述责述廉情况,年底由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综合予以评定。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纪检监察组组长评为优秀公务员,纪检监察专干评定为“优秀纪检干部”;评定“基本称职”的,由分管副书记对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约谈,压实监督责任;对考核“不称职”的,建议组织部门调整纪检监察组组长岗位或予以免职,纪检监察专干予以调整岗位或限期调离。(惠农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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