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境外输入病例案——法学专家谈法律“战疫”

日期:03-23
传染病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五问境外输入病例案——法学专家谈法律“战疫”

正义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胡玉菡)近日,境外疫情输入风险与日俱增,面对“内控”与“外防”的双重压力,司法机关打响的法律“战疫”也在不断调整“作战方针”。

3月19日,最高检召开检委会提出,检察机关对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要高度重视,无论境内外、任何国家公民,一律严格、规范适用我国法律办理,涉嫌疫情防控犯罪均应依法追诉,依法惩处。

多起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伪报瞒报可追刑责,但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分?多个沉睡的罪名是如何激活的?司法机关下一步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对此,记者采访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坚,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剖析争议焦点。

一问:境外输入病例涉罪争议

记者:近日,多起境外输入病例因瞒报等情况被立案调查,主要涉及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长期定居在美国的37岁女子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3月12日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3月13日,黎某确诊,同时有59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此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有网友表示疑问,为什么不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金泽刚:关键要看黎某的行为在入境时是否属于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身体健康状况,这里接受申报的主体应为我国海关,而非飞机上的乘务人员。而且,黎某欺瞒中国飞机乘务员上了飞机,尽管黎某在飞机落地前说明了真实情况,但其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的预防、控制措施,且其丈夫此后也已确诊,足以证明他们一家对机上乘客构成了严重疫情传播危险。黎某在北京机场入关后已接受隔离措施,不存在违反海关检疫措施的性质,因此对其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比较合适。

曹坚:我的观点是,主要看行为发生与入境场所。虽然黎某入境填写的健康申明卡显示其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但也应当属于“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的情形,可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记者:这么说,黎某可能既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曹坚:在出入境场所中,逃避、抗拒检疫,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同时触及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法条竞合中一般法与特别法、重法与轻法的法条关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情形较重可能获刑三年以上,则应当选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如果均是三年以下量刑的,则应当选择特别罪名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记者:既然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从一重罪适用最高刑期为7年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更符合严惩的要求?

金泽刚:不能完全这么说。单论最高刑期的话,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加重情形下最高7年刑期高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但是,实践中其实多为一般情形,两罪的刑期最高都是3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定刑还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则应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因此同时触犯上述两个罪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判断法定刑的轻重,最后决定适用何罪。

二问:争议缘何产生

记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的争议点主要体现在哪儿?

金泽刚: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的六种情形,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有四类明确规定的行为。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中的行为有竞合之处。这正是当前一些输入型病例患者涉嫌犯罪时如何定罪产生争议的原因。

记者:那么,如何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金泽刚:就当前疫情防控而言,虽然二者都要求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直接侵犯的是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秩序。

曹坚:两罪的犯罪主体基本相同,从后果来看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的适用有明确的环境要求,比如在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进出口岸等地,因此适用起来更加严格。

三问:罪名为何会沉睡

记者:最高检连发6批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聚焦打击重点,阐述罪名适用界限,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激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回顾疫情防控初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很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您怎么看?

金泽刚:刑法第330条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范围限定于“甲类传染病”,也许是司法机关多年来不敢轻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症结所在。随着现代医疗卫生技术的不断发展,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已近鲜见。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虽属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危害不亚于传统甲类传染病,为保障人类生命健康权利,对甲类传染病作扩大性解释有其合理性。从长远来看,未来很有必要通过修正案的形式,立法调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

记者:实际上,我们从没见过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相关判例,这是什么原因?

金泽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确是个“僵尸”罪名,很少适用。一方面,入境过关时间较短,海关一般难以确证认定“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若出现引起传染病疫情,过关后则有其他部门来查,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了。另一方面,该罪名要求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该结果也不好认定,引起公共卫生疫情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为困难。

罗培新:此前我们的疫情防控专注于内部防控,防止疫情在国内扩散。当时境外疫情尚未爆发,因此不太涉及输入型病例问题。此外,目前一些输入型病例案例依然多适用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可能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惯性问题。

四问:司法政策调整风向

记者:1月30日,最高检下发意见,指出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2月6日,两高两部下发意见,强调严惩的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检连发6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凸显专业化特点。司法办案的风向据此不断变化,对此您如何评价?

曹坚:这些司法意见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契合国家当前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最高检发布的几批典型案例,对于规范我们的司法执法标准、精准适用法律有很大帮助。下一步希望能够继续及强化案例指导,统一司法尺度。

金泽刚:在不同阶段,司法机关的“从严打击”对“严”的强调有所不同。从“从严”到“准确适用法律”等,司法政策的调整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比如,最高检下发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显的限缩,同时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僵尸”罪名予以激活,进而形成了从轻到重、界限分明的刑罚阶梯。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既需要深刻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义,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既要做到对严重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轻重有别的区分;又要准确地理解刑法条文规范,恪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使疫情防控仍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五问:法律“战疫”重心变化

记者: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意见》,强调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该意见会对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法律战疫”产生什么引导作用?

金泽刚:此次《意见》细化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措施的犯罪行为,无疑有一定的威慑效果,对我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一定积极影响。

曹坚:《意见》特别提醒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适用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滥用,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罪名适用的精准化促进涉疫情犯罪治理。

罗培新:《意见》的出台契合了境外输入病例风险加剧的现实背景,体现了五部门对局势的精准判断,有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司法机关进行法律适用时,能够得到明确指引,确定了罪名的适用范围;也起到法制宣传、震慑犯罪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局面。

记者:《意见》中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坚持过罚相当。对此,您怎么理解?

曹坚:常见的说法是“罪刑相当”,而《意见》中提到的“过罚相当”可以这么理解。海关以前发现了类似的行为,大多数走行政执法路线。因此,《意见》提到,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综合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重点打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且真诚悔改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而如今,原本也许会“一罚了之”的行为,要考虑是否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意见》起到了必要的启示、规范作用,也是更加严格惩处此类行为的表现。因此,明确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些都是接下来必须严格落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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