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气候可行性论证”知多D|城市规划建设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2019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2019]57号)。
该方案明确提出推行区域评估破解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多、耗时长等问题,将松山湖、滨海湾、水乡等片区作为区域评估重点实施区域,其中气候可行性论证被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主要内容。那么,什么是气候可行性论证呢?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规定你又知多少?
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
城市规划与气象密不可分,如不重视城市发展对局地气象条件的影响,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严重后果。任何程度的空气污染都与大气中的风、湍流、温度、降水、大气稳定度等气象条件有关。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包括哪些呢?《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未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被追究责任
东莞市政府已明确在松山湖、滨海湾、水乡等片区重点推进区域评估,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要求,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效期10年,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含项目概况、编制依据、资料收集及处理方法、区域气候背景分析、高影响天气分析、工程气象参数计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与建议等。
已实施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区域,单个建设项目可不再另行评估论证,直接引用区域评估论证报告的相关数据,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以下特殊项目仍需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例外清单: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评估的项目):1.省级及以上政府核准的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2.高耸建筑物:≥300米;3.垃圾焚烧发电工程;4.核工业、放射性药品工程;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分析和论证的项目。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记者冯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