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监管局:适度放宽商业保理杠杆比率等监管要求

日期:03-20
商业保理杠杆

原标题:深圳金融监管局:适度放宽商业保理杠杆比率等监管要求

新京报讯(记者黄鑫宇)继两周前对辖区内小贷公司宣布放宽部分监管指标后,3月20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官网又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商业保理行业部分监管要求的通知》。据悉,本次可适当调整的监管指标包括杠杆比率、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等5项;同时,经深圳金融监管局的审核同意,合规的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如下图所示)。

深圳金融监管局:适度放宽商业保理杠杆比率等监管要求

深圳金融监管局表示,疫情期间对于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深籍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度放宽部分监管要求。

本次商业保理可适度调整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杠杆比率、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需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的保理融资款逾期天数、以及受让同一债务人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等5项。

但深圳金融监管局特别强调,商业保理应按月向其书面报备偏离监管指标的有关情况。

此外,在风险可控、底层投资人可穿透的前提下,经深圳金融监管局的审核同意,深籍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

与放宽小贷公司部分监管指标的适用期限类似,深圳金融监管局称本次通知所涉及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

关于具体放宽监管指标,深圳金融监管局在通知中并未明确提起。但按照2019年10月31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即“205号文”)的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监管要求包括5项。

具体内容为:(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2)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4)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5)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关于商业保理机构的融资渠道,“205号文”中亦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但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新京报记者黄鑫宇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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