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
来源:省防控指
一、对所有直接从辽宁口岸入境及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入境来辽人员,无论是外国公民还是中国公民一视同仁,一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测量、核酸检测及14天隔离措施。
二、对靠港国际货轮,原则上实行无人员接触装卸货物和补给,严禁人员登岸,对个别确需登岸的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防控措施。
三、对从辽宁口岸入境的人员,排查判定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采取集中转运、隔离、留观、救治等防控措施;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安排转运至指定医院进一步筛查;对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目的地政府负责隔离观察和疫情防控。其中,对经辽宁口岸入境转道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目的地政府负责转运和防控。
四、入境人员要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及入境前14天内行程等信息。对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来辽人员,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或前往开展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安排及有关信息,抵达后自觉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对于存在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五、隔离方式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被隔离人员食宿费用自理。尊重其宗教和风俗习惯,照顾其合理诉求,提供必要帮助。对隔离期间私自外出人员,自发现之日起重新隔离14天,如因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入境人员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组织救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七、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实施有奖举报。发现入境人员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不遵守防控规定的,可向当地政府举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当地政府对最先举报者给予奖励。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