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治区发布《意见》:对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
记者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3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的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财政适当贴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注册的,均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时限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意见》强调,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实行社区、县(巿、区)“两级联审”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社区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专职工作人员和承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专司辖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信贷受理、审核和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等工作。有小额信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社区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明确作出按期还款承诺。
个体工商户承担的50%贷款利息,按季缴付承贷金融机构;政府财政承担的50%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按季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到期后,社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损失,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分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田地表示,个体工商户是维系社会运转的“毛细血管”,此次出台的小额信贷政策,专门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目的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