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兴业县法院这样做

日期:03-17

原标题: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兴业县法院这样做

“我老公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我!”日前,兴业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一份特殊的申请书,当事人黎某请求法院给予自己人身安全保护。

黎某自称从孩子出生后,脾气暴躁的老公梁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她进行辱骂、殴打。黎某称丈夫梁某的家暴让她身心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黎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日立案即刻开展调查

在收到黎某的申请后,考虑到案件的紧迫性,承办法官在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后,立即对该案开展了调查取证,确认申请人是否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兴业县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分别与黎某、梁某进行沟通,核实案件情况。经审查,申请人黎谋与被申请人梁某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沟通不畅,确实存在因家庭琐事而出现关系不睦的情况。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除此之外,还了解到梁某平时长期在外工作,每年回家一至两次,因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所以不能如期外出务工,黎某也没有意愿与与梁某离婚。

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兴业县法院这样做

多单位联动强化调解作用

主审法官耐心地分别与黎某、梁某谈话后,了解到二人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于是决定对双方做调解工作。为了强化调解作用,兴业县法院邀请了镇妇联、村委干部、家事调查员参与调解。主审法官借用《婚姻家庭法》、《反家庭暴力法》,重点对有梁某进行教育引导,使梁某明白,施行家暴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将会构成犯罪。

梁某听了法官的一席话豁然开朗,承诺以后在夫妻相处中会好好沟通,关心、体谅妻子。

经过调解,黎某与梁某均做出了书面的承诺书,表示以后会和谐相处,加强沟通,遇到家庭矛盾会冷静对待。

裁判结果

由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且现双方均表示今后会和谐相处,则申请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认定为已消除。基于此,法院认为申请人黎某的申请不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黎某的申请。

法官后语

一、是否遭遇家庭暴力还需证据“说话”。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以及部分申请人证据意识的淡薄,大多数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证据“流失”,使法院无法查明家暴是否存在。所以,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同时法院也要依职权主动调取,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人权。

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权利,同时也直接介入家庭关系,须审慎而行。如果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已然消除,那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和基础便不存在,自然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多样。根据遭遇家暴的实际情况及保护需要,申请人可以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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