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时冲动,一男子妨害公务领刑七个月

日期:03-17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疫”时冲动,一男子妨害公务领刑七个月

“疫”时冲动,一男子妨害公务领刑七个月

3月16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通过“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泉罔顾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驾驶小汽车强行冲过梧州市新地镇富回村寺冲组路口的值守卡口。梧州市公安局新地派出所的民警接到110指令后,传唤李某泉接受调查。李某泉拒不配合执法并用脚对民警实施攻击,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泉具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攻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法定、酌定从重情节;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认罪认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李某泉写下了对自己罪行的反思并当庭宣读忏悔,他表示自己在防疫期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执意冲卡且不配合民警执法,自己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对此,他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对他的判决,今后他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疫情防控期间,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配合各项排查和部署工作,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实施管控措施的,将受到惩处。对涉疫情犯罪案件,龙圩区法院加快审理节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精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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