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关总署官员:入境人员隐瞒疫情可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
参考消息网3月16日报道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3月16日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记者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问:有些入境人员在入境前已经有了症状或者说已经确诊了,但是他们在旅程中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对机组人员以及同行乘客造成了一定的感染风险。对于这类人有什么处罚措施,如果可以定罪入刑的话,量刑的尺度有多大?
对此,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表示,这个问题点到了五部门出台的《意见》的核心内容,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结合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实践,梳理出6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包括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卫生检疫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海关卫生检疫或者故意隐瞒疫情等。上述行为都属于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或者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
王军表示,本次疫情发生以后,海关全面启动了健康申报制度,这项制度非常重要,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但是,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经出现了发热、干咳等染疫的症状,或者曾经去过疫情严重的地区,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等等。甚至有人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以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依照《刑法》规定,结合刚刚出台的《意见》,上述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332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王军说,希望广大出入境旅客在出入境时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这既是对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不仅要承受全社会的舆论谴责,还将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