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疫情期间大力介入引导侦查体现了检察担当

日期:03-12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法治时评:疫情期间大力介入引导侦查体现了检察担当

在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案件数,接近全部案件总数的90%,有效实现了打击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介入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和使命,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担当和作为。

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介入引导侦查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正式移送批捕和起诉前,经公安机关商请或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主动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并对案件定性提出意见,对侦查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诉讼要求、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等,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介入引导侦查在性质上属于检察权引导、监督侦查权的一种方式,通过介入引导侦查,防止侦查工作步入违法的误区或者把案件做成“夹生饭”,实现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处理,从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

遵循了刑事诉讼相互配合原则。介入引导侦查并不是“捞过界”,也不是“联合办案”。一般是在侦查活动开始的早期阶段,经公安机关主动商请或者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时候,对侦查活动的方向和重点提出建议。但“介入”不是“干预”侦查,更不是指挥、领导侦查,“介入”只是“引导”侦查,“介入”秉持的原则是“参与但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在介入引导侦查阶段,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属于“良药苦口”“忠言逆耳”,具有建议属性,供侦查参考所用,一般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不与客观公正立场相冲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基本立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既注重对被追诉者不利的方面,又注重对被追诉者有利的因素,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单纯地站在被害人的立场,做到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对于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并不因为前期有过“介入”,在后期就可以“放松”,结果“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也不因前期“介入”,后期就“自缚手脚”,影响对捕、诉与否的独立判断。检察官认为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对于在出庭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回起诉。

体现了检察担当和作为。涉疫情防控的犯罪突发、多发,政策性、敏感性都强,公安侦查取证难度大、时效性又强,涉及的一些罪名少见、敏感,一些侦查人员没办过此类案件,确实存在经验不足、不好把握的情况。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而不是“坐等送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的优势,实现案件办理的快速收集固定证据、准确定性,进而快捕快诉,达到依法严惩、震慑犯罪的目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展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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